律师函

网络诽谤罪怎么起诉对方(网络诽谤罪怎么起诉的)

2024-09-19 0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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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网络诽谤罪怎么起诉对方(网络诽谤罪怎么起诉的)

目的

如果行为人通过网络对不特定对象进行诽谤,且色情内容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引发大量淫秽、庸俗言论,引起不特定公众恐慌和社会治安秩序下降,造成网络混乱,应当认定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不能因为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而片面强调从严。当被告人具有法定从宽情节,能够认罪悔罪,并积极修复受损的法律关系时,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以达到目的。刑法具有惩罚和教育的双重功能。

案件

数字

一审:浙0110行初180号

案件

感情

检察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

余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7日18时左右,被告人郎某某在良渚文化未来城二期东门快运站内用**偷拍货物照片。余杭区良渚街道万科村。受害人顾某某在等待取快递时,将视频发布到某**群,使用**号ljtlalala。被告人何某某使用**号码ELIAUK冒充顾某某与其聊天。随后,他与郎某某分别利用上述**号码冒充顾某某和快递员,并编造顾某某与快递员见过面并犯下多起不当事件。**性关系的聊天记录。为了增强聊天记录的可信度,郎某、何某还编造了“赴约途中”、“约会现场”的视频和图片。同月7日至16日,郎某某在**群内陆续发布上述捏造的**聊天记录的截图、视频、图片39条,引发群内大量粗俗、淫秽评论。

2020年8月5日,上述偷拍视频及27条捏造的**聊天记录截图被他人合并转发,并传播到110多个**群和7个**公众号和某网站等网络平台,引发大量低俗言论,影响了顾某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2020年8月7日,受害人顾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郎某、何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承认了上述事实。同月13日,公安机关对郎某、何某行政拘留9日,并发布警方信息通报驳斥相关谣言。

2020年8月至同年12月,此事被多家媒体报道并引发网络热议。其中,仅微博话题#人传出骗钱还找不到工作#阅读量达4.7亿次,讨论量达5.8万次。该事件在网络上广泛传播,给广大民众带来不安全感,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案发后,被告人郎某、何某对受害人顾某进行了赔偿。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郎某、何某的行为构成诽谤罪,提请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建议判处两人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被告人郎某、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两被告人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提出两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已向被害人赔偿等从宽处罚情节。经济损失,请求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审判

法官

余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2021案参考郎某、何某以博取兴奋、博取关注为目的,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在网络上传播,导致信息被阅读、阅读。大量转发。严重侵犯了被害人顾某某的人格权,影响了其正常工作和生活,使其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其社会评价也受到一定程度的贬损。通过网络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诽谤罪,被公诉机关指控有罪。鉴于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仅对受害人顾某某造成影响,而且其目标选择的随意性,造成不明的公众恐慌,社会治安秩序下降;该****在网络上广泛流传,引发大量淫秽、粗俗评论。该谣言虽经公安机关辟谣,但仍对网络公共秩序造成较大影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检察机关以诽谤罪对两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是合法的。考虑到两被告人具有自首、主动认罪认罚等自愿从宽处罚情节,能够主动赔偿损失,真诚悔罪,积极修复法律关系。其系初犯、无不良记录、适用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等。在具体情况下,公诉机关建议对两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1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以及辩护人关于适用缓刑的意见均获采纳。据此,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第一条第一款第项、第二条第项***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第三条第项的规定,第三条第七款,被告人郎某、何某因诽谤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郎某、何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论

分析

诽谤罪原则上可以自诉,但公诉除外。《解释》第三条对如何认定严重损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作出了列举规定。这起案件发生在公民个人之间,诽谤的对象是一个人。没有引发群体性事件、民族宗教冲突等,但案件经历了行政处罚、刑事自诉、公诉三个阶段。特别是自诉提起后,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自诉程序转为公诉程序。此次方案转换的合法性也引发了广泛讨论。主流观点认为,公共权力确实应该规范网络空间秩序,但对于公共权力介入此案是否合适,也有少数人持不同看法。笔者从定罪标准、公诉标准、量刑标准三个维度对信息网络诽谤案件进行分析,阐述了本案公诉程序的合法性和量刑的适当性,提炼出公诉程序的一般原则对于此类情况。性规则和量刑指南。

1.有罪的标准

根据刑法第《解释》条第一条的规定,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在信息网络上传播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诽谤他人的事实。本案中,被告人郎某、何某捏造了被害人顾某欺骗快递员并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并伪造了相应证据,明显损害了顾某的名誉。郎某某、何某某在**群发表了捏造的事实。由于**群人数众多,成员可以转发信息,因此信息很容易在互联网上进一步传播。因此,应当认定两被告人均在信息网络上。发表****就是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根据《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且同一***实际点击、浏览次数超过5000次,或者转发次数超过500次的,视为严肃点。本案中,顾某某提起自诉时,其提供的公证书等材料证明****已被阅读1万余次。法院认为符合立案条件,遂受理该案。自诉转公诉后,经公安机关侦查,确认涉案**已波及110多个**团体,共余名团体成员,7**浏览量超过2万的公众号、1个网站等,已远远超过上述数量规定,显然情况严重。因此,郎某、何某对被害人顾某进行诽谤的行为已构成诽谤罪。

2.公诉标准

法律赋予诽谤犯罪受害者更大的自主权和自由裁量权。受害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提起刑事自诉,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起自诉后,随着诉讼的进展,受害人仍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做出决定。决定继续行使起诉权,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或者放弃起诉权,申请法院撤诉。这主要是因为诽谤犯罪一般发生在熟人之间,往往发生在个人社交圈内,侵害的对象主要是特定受害人的名誉权;传播范围也相对可控,犯罪不会大面积蔓延。不会对其他无关人员的名誉造成损害。总之,诽谤刑事在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况下,侵害特定受害人的名誉权,社会危害相对较小。因此,法律赋予受害人独立处理事务的权利。

当诽谤针对特定对象,或者丑闻广泛传播并造成严重后果,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时,诽谤不仅侵犯了被诽谤对象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也损害了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这时就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来维护受到侵害的社会秩序、国家利益和其他公共合法利益。为此,刑法第246条第二款规定了适用公诉程序的例外情况。《解释》第三条规定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引起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不良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本案中,两被告利用信息网络进行诽谤。该视频被广泛传播,吸引了众多网友围观和评论。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认定为扰乱公共秩序,是本案能否进入公诉程序的关键。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网络秩序属于公共秩序。刑法第六章第一节规定了扰乱公共秩序罪,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拒绝实施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的。职务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等侵犯网络秩序犯罪表明,我国刑法将网络秩序纳入公共秩序的范畴。从现实生活的角度来看,网络秩序实际上是现实社会公共秩序的延伸。随着网络社会的发展,网络秩序与现实社会公共秩序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许多犯罪行为都是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大量传统犯罪有向网络社会转移的趋势,对网络秩序造成了很大影响。因此,互联网并不是法律之外的地方。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手段规范互联网行为,维护健康有序的互联网秩序已成为迫切需要。

其次,诽谤对象不具体,导致公众网络秩序安全感严重下降。本案中,两被告人出于寻求刺激、博取关注等无聊目的,对素未谋面的受害人顾某某进行诽谤。两名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并不算恶劣,但针对不知名的人实施,却令公众极为恐惧。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正常的社会活动中,任何一个公众都可能会被这样恶作剧的人诽谤,这会让每个人都感到危险。受害人顾某某与两被告并无纠纷,但她在小区门口取快递时,却被录像、诽谤。这对于顾某某来说,是一场无缘无故的灾难。这种无理的灾难,可能发生在顾身上,也可能发生在别人身上。公众在社交过程中需要警惕被无关人员诽谤,社会生活和网络秩序的安全感将严重降低。

三是色情内容广泛传播和传播,引起众多网友观看和评论,且多为负面、庸俗评论,造成网络混乱。信息网络不仅是人们工作、生活、学习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也是公众交流的主要媒介和平台。构建健康有序的网络秩序,有利于公众利用信息网络工作、生活、学习,方便沟通。分享。涉案色情内容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并大量阅读、转发、评论。首先,严重侵害了被害人顾某的名誉权,影响了其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并使其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与此同时,色情内容充斥信息网络,特别是大量低俗言论,损害了公众正常使用信息网络的权利,造成网络混乱。

综上,被告人郎某、何某利用信息网络针对不特定对象进行诽谤。****被广泛传播、传播、评论。应当认定其造成公共秩序混乱,属于严重破坏公共秩序的情形。检察机关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符合法律规定。

三、量刑标准

被告人郎某、何某均认罪认罚。公诉机关与两名被告人签署的量刑建议书为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量刑建议。需要说明的是,认定两被告人的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同时判处缓刑,并不矛盾。

首先,如果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只会导致诉讼程序发生变化,但仍属于轻罪的范围。诽谤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当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其社会危害大于一般诽谤行为,从而导致诉讼程序发生变化。但刑罚配置没有改变,仍然是法定最高刑期在三年以下的轻罪。符合缓刑条件的,——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从刑罚的一般预防目的来看,需要对犯罪行为施加一定的刑罚,以起到震慑作用。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刑事量刑唤醒公众的规范意识,让他们认识到触犯刑法就会受到惩罚。刑事处罚,实现全民预防。本案的判决体现了互联网社会背景下司法对个人在信息网络上从事相关行为的警示和引导作用。这主要不是通过对被告人加重处罚,而是通过依法启动公诉程序追究刑事责任。实现了。通过这个案例,让公众认识到互联网并不是法外之地。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大量传播、转发、评论淫秽色情信息,影响网络秩序,依法构成严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国家将启动公诉程序,追究刑事责任。即使被诽谤者放弃起诉,被告人也不能免受刑事起诉。

综上,被告人郎某、何某犯的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检察院提起公诉符合法律规定。但二人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真诚悔罪等,符合缓刑条件,现予宣告缓刑。它有助于实现惩罚、惩罚和教育的双重功能。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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