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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简历入职后被企业发现工资(员工提交虚假简历)

2024-09-15 02: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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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是任何关系的基本准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亦是如此。《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但在实践中,劳动者伪造个人简历以期顺利加入用人单位的情况也不少。用人单位及时发现自己没有被录用,也不错。如果有些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发现而被录用,则会在后续履行劳动合同时发现。如果员工在就业材料上作弊而获得就业,用人单位面临的纠纷数量将成倍增加。例如,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据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例如,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今天我就用浙江的一个案例来跟大家分享一下这个争议的焦点,希望对大家在实践中有所帮助。

一、案例简介

虚假简历入职后被企业发现工资(员工提交虚假简历)

2018年1月2日,用人单位与小胡订立劳动合同,合同号为《全日制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月薪5000元,职位为投资经理、法务经理;

聘用期间,经用人单位调查核实,认为小胡伪造简历、诈骗就业,双方发生纠纷;

2019年1月23日,小胡向用人单位申请辞职,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双方向法院提起诉讼

2.争议焦点

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员工小胡是否需要退还用人单位已支付的福利?

三、法院判决

小胡没有大学学历,其持有的南昌大学毕业证书是假的,不符合用人单位的聘用条件。其简历中的工作经历与社保参加记录也存在较大出入。用人单位声称小胡涉嫌诈骗,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予以支持;

涉案劳动合同虽无效,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且劳动者已经努力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工资福利是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职位确定的,但用人单位未提供相应的工资制度或其他证据证明其不符合的情况下应获得的工资标准。符合招聘条件。2018年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元。用人单位按照原标准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与这个数字接近。因此,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劳动报酬.69元,未予支持。

4.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条件、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信息。用人单位有权了解与劳动者及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危险,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经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五、法律分析及建议

在这种情况下,诚实信用原则是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规则,民事主体必须遵守。该员工违反诚信,提供虚假个人简历信息,具有诈骗意图。在这种情况下建立的劳动关系应当依法予以负面评价。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日制劳动合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其签订的《010-》无效,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劳动合同经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履行事实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已经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因此,用人单位要求返还劳动者工资和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实践中,支持劳动者返还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的情况相对较少。当然,这也不排除个别情况下的支持。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笔者也反对劳动者通过欺骗手段获取用人单位的聘用信。虽然求职者可以优化自己的工作经历,以便更好地展示自己,但优化并不意味着可以捏造。雇主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普遍容忍度较低,很少进行调解。建议用人单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处理,尤其是预防,避免双方在发生纠纷时陷入被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对外招聘广告中明确该职位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学历、工作经历、从业年限、特殊资质、行业证书等;

工人上岗后,及时审核入职材料,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沟通、及时处理。

重要的个人入职要求可在劳动合同条款中适当增加

好了,今天就跟大家分享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劳动争议案件千差万别,难免存在不足。我们欢迎您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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