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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越界采矿,律师函越界采矿是真的吗

2024-09-10 07:2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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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律师函越界采矿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律师函越界采矿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越界开采矿山是否触犯刑法第342条!专业律师进?

  不是你想的那样:  越界采矿行为的法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第40条的规定,越界采矿行为人会因违法行为 的情节不同而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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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赔偿损失;

3)、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4)、可以并处罚款;

5)、吊销采矿许可证;

6)、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既有行政责任,也有民事责任,还有刑事责任。它们可视情节不同而合并使用。  但是,情况已经有所变化。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明确以“擅自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第343条)对《矿产资源法》第39条和第44条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了规定,而对与这两条一同适应原《刑法》第156条的越界采矿违法行为却没有作出规定。那么,《矿产资源法》中第40条的刑事责任还存在吗?是否能使用现《刑法》第252条(即修改前的156条)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来追究越界采矿情节严重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呢?笔者认为:随着《刑法》的修改,越界采矿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已不复存在,《矿产资源法》修改时也不应以《刑法》第275条来代替原来的第156条。其理由是:1)、修订后的《刑法》没有对越界行为作出有罪规定;2)、越界采矿行为人的故意是非法占有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用于牟利 ,而非故意损毁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因而不符合“故意损坏公司财物罪”的特征;3)、从实践看,越界采矿行为人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时,主管机关将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吊销后,若行为人继续采矿,已属无证采矿。此时,情节严重的,则可按“擅自采矿罪”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使违法行为得到制止,使行为人得到应有的惩罚。  赔偿损失属民事责任范畴。我认为:对于越界采矿者在给予相应的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后,越界采矿者所期望的利益已不复存在,对矿产资源所造成的破坏已有所补偿,为规范见,也为在实际工作中方便操作见,此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在《矿产资源法》修订时应予删除。

越界采矿的犯罪构成要件和要素?

越界采矿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
1. 主体要件:越界采矿的主体为采矿企业。
2. 主观要件:越界采矿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
3. 客体要件:越界采矿行为侵犯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破坏了矿产资源的正常开采秩序。
4. 客观要件:越界采矿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以上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越界采矿的犯罪构成要件是指构成该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法定要求,包括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等要素。
越界采矿的犯罪构成要素是指构成该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实际条件,包括违法行为的方式、手段、动机等。
越界采矿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等要素,而犯罪构成要素包括违法行为的方式、手段、动机等。
越界采矿是指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越过规定的边界或界限,进行非法的矿产开采活动。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越界采矿属于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和要素是法律对该犯罪行为所规定的必备条件。
越界采矿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等要素。
主体是指实施越界采矿行为的人,客体是指受到侵害的矿产资源或矿产权益,行为是指实施越界采矿的具体行动,结果是指由越界采矿行为所导致的后果。
而犯罪构成要素则包括违法行为的方式、手段、动机等。
违法行为的方式可以是非法开采、非法运输等,手段可以是使用伪造的许可证、偷越边境等,动机可以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逃避监管等。
越界采矿的犯罪行为对环境和资源造成了严重破坏,需要加强法律监管和打击力度,以保护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律师函越界采矿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律师函越界采矿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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