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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加班的律师函,违法加班的律师函怎么写

2024-10-19 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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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违法加班的律师函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违法加班的律师函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强制加班需要哪些证据?

在中国大陆,劳动法规定了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安排,同时也规定了加班工资的计算和支付方式等。如果雇主强制要求员工加班,需要具备以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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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加班记录:通过加班记录表或考勤记录表等形式记录员工的加班情况,包括加班时间、加班内容、加班人员等信息。

2. 通知函或口头通知:如果雇主要求员工加班,应当提前告知员工加班事由、时间、报酬等相关事宜,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

3. 调查取证:如果员工认为自己被强制加班,可以向公司或部门领导提出异议,要求进行调查取证,收集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

需要注意的是,强制加班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如果确实存在强制加班的情况,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和申请维权,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1、考勤记录,上下班时间;
      2、要求加班的通知、文件;
      3、领导要求加班、以及关于不加班的后果的录音录像等;
      4、证人证言。

公司不足额支付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怎样写好?

以我的理解,你是一名公司员工,公司没有足额支付加班费,你想依据<劳动合同法>38条第2款(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作为一名公司员工,一名劳动者,如果说用人单位没有足额支付加班费、想获得补偿,这种心情是可以理解的。然而在实际司法实务中,有以下几点你要先清楚一下:

1,什么叫未及时足额?一是无故拖欠(未及时),二是克扣(未足额),三是低于法定最低标准(未足额)。“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2,很多地方,大部分法院在适用“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时,普遍强调用人单位的主观恶意,只有用人单位有拖欠、克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主观恶意,方可作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理由。比如浙江、江苏,安徽。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工资的期限超过三个月,应当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存在较大主观恶意,劳动者可以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为由提出单方解除权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然而,实务中,从平衡劳资利益及用人单位主观恶意角度考虑,如用人单位能在劳动者离职前及时予以补正拖欠或克扣行为,部分地方法院对劳动者据此行使的单方解除权及经济补偿金主张,持不支持态度。

总体而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一般来说,没有特别确凿的证据是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请谨慎操作。

另附:相关案例供你参考~~

申请人王某于2011年8月1日进入被申请人浙江某公司,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工资于次月月底前发放。2016月3月1日,王某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声称“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其2016年1月及2月工资,且未支付其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而通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该通知于2016年3月2日送达到被申请人处。2016年3月7日,王某向浙江省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在仲裁庭开庭审理前,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了2016年1月份及2月份的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并向仲裁庭提交了银行贷款合同等一系列证据,拟证明被申请人经营存在困难并经贷款向员工支付工资。

仲裁委认定,被申请人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不开,导致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劳动报酬;且已在庭审前以贷款偿付了申请人的工资,并不存在无故拖欠工资的主观恶意。同时未休年休假部分薪资亦不属于工资报酬,不适用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且被申请人也已及时补足。

综上,仲裁委依法驳回了申请人的全部诉求。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违法加班的律师函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违法加班的律师函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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