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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公共设施是什么违法行为法律条文(破坏公共设施是什么违法行为有案底吗)

2024-09-12 19: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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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夜间偷窃马路上的井盖,是犯盗窃罪还是破坏交通设施罪?检察官进行现场勘察,整合证据,最终查明真相,改变了案件的性质。河南省唐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6月7日,法院采纳了法院起诉意见,判处被告人史某犯破坏交通设施罪、故意伤害罪并处罚金。他之前已经承诺过。入狱四年零六个月。今年3月2日凌晨,唐河县源潭镇村民施某驾驶一辆无牌电动三轮车。他夜间来到唐河县工业区胜居东路,从路两侧下水道口偷走了6个井盖。当日8时许,施某将被盗的井盖以468元的价格卖给从事废品收购的王某。3月4日,公安机关以施某涉嫌盗窃罪将案件移送唐河县检察院审查逮捕。但石某涉嫌盗窃或破坏交通设施吗?经研究讨论,主管检察官认为,施某盗窃在用公共机动车道上的井盖,足以造成汽车、有轨电车翻倒、损坏的危险,并对行人造成伤害,极易引发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移送的档案中,现有证据并未显示案发现场的人流、被盗井盖的实际尺寸、沟渠深度等相关数据,给侦查工作带来困难。来描述案件的特征。主管检察官随后决定对案发现场进行现场勘察,对案发现场的人流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并测量井盖的尺寸和沟渠的深度。经现场检查,主管检察官发现,施某盗窃了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井盖,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被盗的6个井盖于2021年11月由唐河县市政管理办公室安装使用,价值2592元。唐河县检察院认为施某应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遂改变案件定性,以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批准逮捕施某,并于5月对施某提起公诉。今年。6月7日,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人指控的罪名成立。到案后,施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但由于施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并数罪并罚。据此作出判决,石某因破坏交通设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撤销其原因故意伤害罪的刑罚。判处三年缓刑,数罪并罚,并决定判处四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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