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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搬迁中的各种问题和具体措施(移民搬迁中各种具体问题)

2024-09-22 17: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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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视角】

移民人口分为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安置人口。同时对两类人群界定的原则、方法和程序作出了相应规定。生产安置人口是指因水电工程征地线以内原有土地资源丧失或无法使用线外原有土地资源而需要重新配置土地资源或寻找生存出路的农村人口。因其他原因征地线路。生产安置人口迁移身份的确认,由村民小组自行确认,行使自治权。

移民搬迁中的各种问题和具体措施(移民搬迁中各种具体问题)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

(2018)四川旅游第3期

上诉人邱丹波。

被上诉人金阳县人民政府。

上诉人邱丹波以金阳县人民政府未履行移民生产安置法定补偿义务为由提起诉讼。其不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川34行初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目前该案已结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9月,金沙江溪洛渡水电站获得国务院批准。根据2005年11月6日批准的《金沙江溪洛渡水电站可行性研究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号文,金阳县相岭乡塔莎村属溪洛渡水库淹没影响区。原告邱山波,金阳县香岭乡塔沙村下哈组村民。2007年9月12日,金阳县人民政府生产《溪洛渡水电站库区实物指标复核建卡表—人口登记表》。登记内容为:一类指标范围受影响地区、二类农村地区;农村户口;家庭成员:秋山波、石伊热扎、秋曲。此外,栗佐、秋一格、秋子罗、秋曲泽都是农村居民。登记表由户主邱丹波、乡政府代表、县政府代表、三峡公司代表、设计单位代表、投入人员签字确认。2010年,邱作洛加入了邱山波的家庭。

2009年7月22日,金阳县香岭乡塔莎村将位于洪涝区的D74、D75、D113、D90号旱地登记在塔莎组村民黄世切名下。2009年8月30日,受影响地区金阳县湘岭乡塔沙村图号B61的林地被登记在下哈组邱丹波户名下。2010年7月9日,金阳县人民政府就溪洛渡水电站金阳库区相岭乡塔刹村塔刹、下哈组土地分配情况公示。2010年3月10日,凉山州人民政府移民局发布凉宜发19号《关于印发金沙江溪洛渡水电站四川库区移民人口界定意见的通知》号,规定移民人口分为生产安置人口和动迁安置人口;同时,对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安置人口的界定原则、界定方法和界定程序均作出了相关规定,生产安置人口迁入身份的确定由各村民小组负责实施。到每户人家。2011年3月20日,金阳县移民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金阳县移民工作〔2011〕1《关于印发溪洛渡水电站金阳库区移民人口界定实施方案的通知》号。本实施方案规定,生产安置人口的确定原则是在县级移民部门指导下的乡镇、村庄。各村民小组在党委、政府、村党支部、村委会的领导下,将工作落实到户、人。界定程序为村民小组在乡党委、政府、村党支部、村委会的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下,召开村民会议,确定生产安置人口界定方案和搬迁安置方案。安置人口。2013年5月22日,金阳县湘岭乡塔沙村村委会作出《关于生产安置人口确认书》号决定,确认下哈组生产安置人口为3户15人,即黄拉波户6人,黄路坡户3人,黄路坡户3人。木切家有6口人;所附登记表由下哈组组长黄月霞签字并盖章,并加盖塔刹村委会、香岭乡人民政府印章。

2016年7月22日,邱山波向金阳县人民政府邮寄《申请》,请求金阳县人民政府撤销错误的行政确认行为;重新确认溪洛渡水电站淹没的D74、D75土地属于申请人耕地行政行为;请求金阳县人民政府依法对申请人8人进行生产安置补偿。2016年7月24日,金阳县人民政府收到邱山波的申请后未予回复。2016年8月,邱丹波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金阳县人民政府撤销错误的行政确认行为,重新作出确认溪洛渡淹没的D74、D75土地的行政行为。水电站属于邱丹波的耕地。依法履行生产安置补偿法定职责。2016年11月2日,邱山波单独提起行政诉讼,请求金阳县人民政府依法给予其全家8口人生产安置补偿。案件立案时间为2016年10月27日、11月9日。关于邱丹波请求金阳县人民政府撤销错误行政确认,重新确认溪洛渡水电站淹没的D74、D75土地归属的行政诉讼针对邱丹波的耕地问题,法院作出川34行初行政裁定第41号裁定,驳回诉讼。

还发现邱山伯原来的房屋已被淹没在溪洛渡水电站库区,因此重新选址修建了房屋。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第《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条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大中型水利水电的移民安置工作”。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第二十六条“移民安置区和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安置计划的组织实施。”、金阳县人民政府对大中型移民安置负有法定职责。本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水利水电工程。

原告邱丹波作为金阳县相岭乡塔沙村下哈组村民,虽然是溪洛渡水电站金阳库区的移民对象,但移民是否属于生产经营的问题安置人口不是由金阳县人民政府决定,也不是由金阳县移民局决定,而是由村民小组行使自治权,自行执行。2013年,金阳县湘岭乡塔沙村村民委员会根据金阳县移民领导小组1《关于印发溪洛渡水电站金阳库区移民人口界定实施方案的通知》号有关规定,将黄拉波、黄路坡、黄木切被确定为生产安置人口,并由乡、村、组签字盖章,形成《关于生产安置人口确认书》,足以证明邱丹波不属于安置生产安置人口。原告邱丹波主张被告金阳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生产安置补偿义务没有事实依据,其诉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邱丹波请求被告金阳县人民政府履行对其8人的生产和安置补偿的法定义务。

邱山波上诉称,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和证据有误,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是被上诉人提供的安置补偿文件中的生产安置对象。金阳县移民局于2011年收到上诉人提供的安置文件,乡政府对土地数量错误的解释未能及时调查并纠正错误,导致安置事项屡屡出错。因被上诉人的不作为,导致上诉人权益受到损害的;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政府行政证据。它没有被用作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单方面采信被上诉人的证据,质证程序违反了司法解释关于证据认定和采信的规定。2、原审未适用国务院令第471号的有关规定对本案进行综合审查和裁定。法律法规适用不完备,判决错误。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家庭8名成员的生产和安置费用;2、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金阳县人民政府回应称,其所属金阳县移民局已多次对原告的诉求进行解释和回应。被申请人不符合生产安置人口定义,无法获得生产安置补偿。请求: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邱丹波向一审法院提交并移送本院的关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材料包括:

1、申请表、特快专递、快递查询表。

2、金阳县湘岭乡政府塔沙村下哈组移民名册及湘塔下营066号登记表。

3、金阳库区溪洛渡水电站塔沙村塔沙组移民人口定义及下哈组生产移民名单的公告。

4.情况说明及证明。

被申请人金阳县人民政府向一审法院提交并移送本院的主要证据材料:

1.金沙江西洛都水电站四川库区实施阶段实物指导勘察审查及建卡细则。

2、金阳县人民政府公告《溪洛渡水电站金阳库区地类测绘及零星林木调查复核工作实施方案》号。

3、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溪洛渡水电站金阳库区实物指示调查成果张榜公示的通知》。

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沙江溪洛渡水电站农村移民安置实施意见》号的通知。

5、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溪洛渡水电站金阳库区移民安置实施意见》号的通知。

6、凉山州人民政府移民局关于印发《金沙江溪洛渡水电站金阳库区移民人口界定意见》号的通知。

7、金阳县移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溪洛渡水电站金阳库区移民人口界定实施方案》号的通知。

8、溪洛渡水电站金阳库区土地分类明细户口登记表。

9、溪洛渡水电站金阳库区土地分类明细户口登记表。

10、溪洛渡水电站库区实物指标审核建卡表——人口登记表。

11、溪洛渡水电站金阳库区土地分配将分到户,并张贴公告。

12、溪洛渡水电站金阳库区相岭乡塔沙村塔沙、下哈组淹没区及影响区土地分解入户公示表。

13、溪洛渡水电站、溪洛渡水电站金阳库区塔刹村集体土地“两费”余额资金和集体财产分配材料。

14、金阳库区溪洛渡水电站相岭乡塔沙村下哈组集体土地“两费”余额资金和集体财产分配材料。

15、溪洛渡水电站金阳库区相岭乡葫芦坪村葫芦坪组淹没区及受影响区土地分解入户公示表。

双方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已经原审法院质证,并随案移送本院。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金阳县人民政府是否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对上诉人邱山波一家8人进行生产安置补偿。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移民安置计划的组织实施。据此,金阳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安置负有法定责任。

《金沙江溪洛渡水电站金阳库区移民人口界定意见》和《溪洛渡水电站金阳库区移民人口界定实施方案》均明确了移民人口分为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安置人口。同时,两类人口的定义原则、定义方法和定义程序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生产安置人口是指因水电工程征地线以内原有土地资源丧失或无法使用线外原有土地资源而需要重新配置土地资源或寻找生存出路的农村人口。因其他原因征地线路。生产安置人口迁移身份的确认,由村民小组自行确认,行使自治权。根据上述规定,经乡、村、组盖章或签字,金阳县相岭乡塔沙村村委会确认,下哈组生产安置人口中不存在邱丹波户。在村里。邱山波称,溪洛渡水电站淹没的D74、D75土地被错误登记在他人名下,导致上诉人家属无法依法享有移民生产和移民安置的合法权益。该问题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上诉人已提起诉讼。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邱丹波属于移民人口,其要求金阳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生产安置补偿义务的主张不能成立。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邱丹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的上诉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号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第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邱山波承担。

此决定为最终决定。

首席法官金晶

魏庆峰法官

王佳法官

2018年3月23日

法官助理王雄

蔡茂华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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