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速裁程序怎么申请
《关于民事速裁程序的若干规定》第2条
适用速裁程序应当遵循科学分流、综合调解、简单案件快速审查的工作原则。
《关于民事速裁程序的若干规定》第3条
下列案件应当适用速裁程序:
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批准撤诉等程序案件;
担保权实现、监管程序、小额诉讼等程序适用的案件;
其他适合速裁的案件。
《关于民事速裁程序的若干规定》第4条
建立与速裁案件数量相适应的速裁小组。可以按照法官姓名命名,也可以根据法官办案专长成立类型化速裁组,配备审判辅助人员和调解员。
二、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的区别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组成合议庭审理,也可以由法官一人负责审理;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速裁程序中,只有一名法官可以单独审理案件。
人民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应当派员出庭。当案件采用快速程序审理时,必须在法庭上宣判判决。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应当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审结;如果可能的刑期超过三年,可延长至一个半月。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的,应当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十日内审结;逾期不予审理的,应当在十日内审结。如果可能的监禁刑期超过一年,可延长至十五天。
三、哪些使用简易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4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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