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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集体资产律师函,侵吞集体资产律师函怎么写

2024-12-25 20: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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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侵吞集体资产律师函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侵吞集体资产律师函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江苏一保姆草拟遗赠协议,让患病老人送200万房产并状告老人子女,你对此有何看法?

小天点评:保姆找律师拟定遗赠扶养协议,想占有老人房产,法院对该案件的判决还是比较公允的。不过,小天想提醒的是:正是老人的三名子女未好好赡养老人,才使得保姆有了可趁之机,他们应该好好反省一下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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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老郭有三个孩子,妻子去世后,他一个人生活。老郭患有帕金森病,2012年5月,他找了保姆耿某来照顾自己的生活。老郭每个月有六七千块钱的退休收入,每个月扣除两人的日常生活支出,剩余全部归耿某所有。 耿某刚来照顾老郭时,老郭的三个子女每月来探望父亲两三次,但因为和父亲发生争执后,三个子女减少探望父亲的次数。而耿某找来冯某做兼职保姆,两人一起照顾老郭。

2016年1月15日,耿某找来律师草拟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并邀请两名保健品销售人员和兼职保姆冯某作为见证人。在保健品销售人员的协助下,老郭在协议尾部摁印,耿某也签了字。因耿某的委托,律师还将签订过程录制下来。

后来,老郭去世后,其儿子将房产过户到了自己名下。耿某便将老郭的儿子起诉到了法院,认为自己才是房产的继承人。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耿某的诉讼请求。

幸好该遗赠扶养协议形式上具有瑕疵,才使得法院没有支持保姆的诉讼请求。

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新的财产继承方式,《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必须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该事件中,保姆邀请的两名见证人是两名保健品销售人员和兼职保姆,与其存在利害关系,所以不符合见证人的条件。而从录制的现场视频来看,律师向老郭宣读协议内容时,老郭本人没有明确的自主意识表示,只是简单附和,他也没有在协议上签字,所谓的手印还是因他人帮忙摁下的。因此,现场录制的视频无法证明该遗赠扶养协议是老郭的真实意思表示。再加上老人患病,语言、行动困难,难以准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所以该遗赠扶养协议难言有效。

在该事件中,老人的三个子女也难言孝顺二字,如果他们对老人照顾比较好,也不会让保姆有这样的可趁之机。

老郭患有帕金森病,该安享晚年时,但儿女都不在身边,他只能一个人独居,儿女每个月来看两三次。由于看到保姆与老郭一起吃用老郭的钱购买的保健品,三个子女便与老郭争吵,后来探望的次数更少,老郭的所有起居都只能由保姆耿某照顾。

说实话,当老人身体日益衰弱时,作为子女还在为钱计较,他们眼中没有老人,只有老人的钱,这样的子女难言孝顺。 如果不是他们长时间对老人不管不问,不在老人身边照顾老人,也不会出现这样的事情。后来看到老人时日不多,涉及到财产继承了,他们才跑出来照顾老人以显示他们的孝心,这样的孝心实在让人无语。

对老人的三名子女来说,应该好好反思一下了。他们应该庆幸,保姆对这个遗赠扶养协议做的并不完美,如果律师能够提醒保姆做的更完善一些,老人的这套房产就属于保姆了,到那时候他们哭也来不及了!

保姆?雇佣关系,凭啥要继承遗产?而且,有200万房产人的子女,能是一般人吗?就是生前没照顾老人,你也没什么证据。而且,人,这玩意,他到死的时候,除非他的子女特别的伤了他的心,要不,最后还是惦记把钱给自己子女的,这就是人性。

贪婪的保姆趁老郭意识不清逼迫其签下遗赠扶养协议,并在协议签订之后怠于履行扶养义务。这种违背社会主义公德的恶意行为,法律是不会予以保护的,法院驳回保姆继承老郭房子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


遗赠扶养协议是建立于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的协议,协议约定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死后归扶养人所有。这种遗赠扶养关系是一种有偿的、互负权利义务的平等民事法律关系。

作为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建立在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之上。独居的老郭患有帕金森病,从遗赠扶养协议签订时录制的现场视频来看,老郭没有签字,只是在保姆等人的压迫下被动摁了手印,很难认定是老郭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这份协议很难认定为合法有效。

即使该遗赠扶养协议有效,保姆所取得的也只是一种期待利益,该期待利益的实现要以保姆认真履行扶养义务为前提条件。在郭某死亡前,保姆可以占有、使用该房产,但不能处分,比如赠与、出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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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草拟遗赠协议,想得到雇主的200万房产,这其中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老人的三个子女也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这两方都是恶狼,唯独可怜了老人。

事情经过:

老郭和妻子育有三个子女,妻子死后患有帕金森症的老郭找了一个保姆耿某,两人口头约定每月会支付报酬2000元。自2012年7月起,耿某保管并支配他的收入,每个月扣除两人的日常生活支出,剩余全部归耿某所有,而老郭也不会再付报酬。

老郭的三个子女每月来看望老人两三次,自2015年起,耿某用老郭的大部分收入购买保健品供两人服用,老郭的三子女因此减少了看望老人的次数。

2016年1月15日,耿某找律师草拟了一份遗赠协议,并邀请了两名保健品销售人员和另一个兼职保姆做见证人,在众人的协助下,患病的老郭在上面摁了手印,律师录制下了签订过程。

后来老郭因病去世,老郭的儿子继承了房产,于是耿某将老郭的三子女告上法庭,最终,秦淮法院认定耿某和老郭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驳回耿某要求继承房产的诉求,并由她来承担案子的诉讼费用。

此事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

首先,协议真的是老人的真实意愿吗?我看未必,遗赠协议是耿某私自找律师草拟的,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老郭没有明确的自主意识,也就是说老郭一直只是附和,没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而且手印是他人帮忙摁的,老人有被迫的嫌疑,所以整个协议的真实性无法得到有效的证实。

再者,该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老郭的义务远远多于耿某的,且两人的支出全部由老郭承担,耿某仅是生养死葬,就这耿某都没有做到,在老郭生病时耿某就照顾不到位,没有将老郭及时送医,所以先违反协议的应该是耿某,如此看来耿某很是不要脸,协议是她先打破的,还想得到协议规定的好处,真是可笑。

最后,老郭的三个子女也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老郭生病期间不见他们照顾,分财产的时候倒很积极,实在是白眼狼一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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