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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解除律师函,竞业禁止解除律师函怎么写

2024-12-13 08: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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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竞业禁止解除律师函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竞业禁止解除律师函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与公司签了竞业限制,离职时公司通知解除竞业限制,但本人不想解除,可以拒绝公司吗?

关于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劳动合同法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情形有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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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超过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2.单位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是应当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

对于竞业限制协议或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在员工离职前或者离职的同时,可以单方面解除竞业限制。

解除以后,用人单位在员工离职后就不用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了,员工离职后也不用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了。

这个你需要去看跟公司签的竞业限制的具体条款是什么?有没有限制的有效期,是不是随劳动关系结束而终止,不知道你拒绝解除限制的前提是什么?是赔偿金吗?如果是为了更多的赔偿金,也需要看合同的具体条款,然后再结合劳动法参考有没有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

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补偿的标准可以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根据2012年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本人完全有权拒绝。理由有:1.因劳动合同原来签有竞业限制条款,现在公司要取消,故是对原合同的变更。2.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变更之规定,变更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3.现在公司仅通知取消竞业限制条款,职工本人如不同意,那么原来条款就未变更,继续有效。4.如职工本人同意,方才发生变更效力。5.职工拒绝后,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要求支付补偿,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可要求支付法定补偿,即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标准按月支付不超过2年的补偿。5.如果公司拒绝支付补偿,可诉讼解决。同时不受该条款限制。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竞业禁止解除律师函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竞业禁止解除律师函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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