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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出资后又将股权转让(股东抽逃出资后,债权人能否对该股东要求偿还-)

2024-10-19 14: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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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技巧

《公司法》规定,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对抽逃出资范围内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是,撤回出资的股东随后因公司经营需要向公司借贷或者为公司清偿债务的,是否可以以其拥有出资额为由主张其抽回出资实际已补足?债权针对公司,然后抵制公司债权人的还款要求?

股东抽逃出资后又将股权转让(股东抽逃出资后,债权人能否对该股东要求偿还-)

裁判要点

股东抽逃出资后向公司出借资金或者为公司承担债务的,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不会直接造成补足出资的法律后果。股东撤资的,公司债权人有权主张对撤资范围内的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典型

案件基本事实:

1、2009年11月,杭州世贸公司成立,上海世贸公司为股东。2013年6月,上海世贸公司将其持有的杭州世茂公司90%股权转让给江苏鑫源公司。2014年11月,江苏鑫源公司将其持有的杭州世贸公司90%股权转让给黄河公司。

2、2010年5月,杭州世贸公司注册资本由3.1亿元增加至4.9亿元。上海世贸公司认购追加注册资本1.8亿元。上海世贸公司将增资1.8亿元汇至杭州世茂公司账户当日,杭州世茂公司将增资1.8亿元汇至上海世贸全资子公司茂源公司账户贸易公司,以名义收款。茂源公司该公司于当日将上述款项转回上海世贸公司账户。该1.8亿元作为其他应收款长期存放在杭州世贸公司。

3、2017年9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黄河公司对鼎辉公司履行付款义务,杭州世茂公司、苏州昌宝公司对鼎辉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鼎辉公司以上海世茂公司作为杭州世茂公司唯一股东期间存在逃税行为为由,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上海世茂公司为被执行人。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追加判决,裁定上海世贸有限公司在撤资1.8亿元范围内向鼎辉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4、上海世茂公司不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提起执行异议诉讼,称其已通过流动资金流入、债务义务等方式纠正了履行出资义务的缺陷.并已实际缴纳出资,请求取消执行。奖。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

5、上海世茂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海世茂公司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案件来源: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常熟鼎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执行异议再审及审判监督的民事裁定》

法院判决要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上海世茂公司认为其流向杭州世茂公司的资金大于从杭州世茂公司流向上海世茂公司的资金,并为杭州世茂公司承担了债务,而杭州世茂公司实际承担了债务。补足出资的法律后果。这种说法能否成立呢?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认为:

1、上海世茂公司向杭州世茂公司增资1.8亿元,属于杭州世茂公司财产,由杭州世茂公司支配。验资完成后,杭州世茂公司将1.8亿元汇至茂源公司账户,茂源公司当天以汇款名义将1.8亿元转至上海世茂公司账户。上海世茂公司对两家公司具有控制权,无法证明上述资金交易属于正常商业资金流动,属于逃避出资行为。

2、上海世茂认为,杭州世茂从其净流入约1.9亿元,已完全覆盖前述1.8亿元,可视为不存在资金回笼。即使上海世茂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杭州世茂的1.9亿元资金往来差异属实,但这1.9亿元仍然是活钱。上海世茂无意补足出资,不能视为补足注册资本。

3、股东为公司承担债务时,如无特别约定,不直接导致股东清偿出资的法律后果。上海世茂公司声称,其与案外人鑫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上海世茂公司为杭州世茂承担债务2.9亿元。这应视为对其履行出资义务缺陷的纠正,但上海世茂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通过承担债务弥补了对杭州世茂的投资。因此,上海世茂将其作为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视为备用出资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实践经验总结

过去的经验指引未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自身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云婷律师将法律经验总结如下,供读者参考:

1、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享有合法的财产权。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属于公司的负债财产。股东不得撤回其资本。股东缴付出资后,无正当理由转移出资的,构成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在撤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股东退出出资后,向公司借贷资金或者为公司承担债务,但没有明确约定股东补足出资,不直接产生补足出资的法律后果。股东作为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公司要求清偿。

3、股东撤资后,因公司经营需要,需要向公司汇出资金或为公司承担债务。如果想承担补足出资的法律后果:建议股东在将资金汇入公司账户时,明确注明“出资额”。如果股东拟偿还公司债务,建议股东将款项汇入公司账户并注明“出资”,然后公司向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

如果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划拨资金清偿债务,但又希望补足出资产生法律后果,建议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公司内部规定决议程序。公司章程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的,建议股东将决议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确认,并在公司财务账簿中作出相应记录。

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货币出资应当全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股东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已足额、按时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损害公司权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分配的;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移出资;

利用关联交易将资金调出;

其他未经法定程序的撤资行为。

第十四条股东撤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要求公司返还出资利息的,其他协助撤资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被撤资的股东对撤资利息范围内无法清偿的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协助撤回资金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撤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同样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营利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件载明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者增加撤资的股东或者投资者的,是撤资范围内的被执行人并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进一步阅读

案例一:股东缴付出资后,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注册资本划入第三方账户,再通过第三方账户划入股东账户,但无法证明这一点公司与第三方之间,或第三方与股东之间。其间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的,视为已抽回出资。

在齐银生与江苏银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回、提取出资纠纷再审案[(2020)苏民申4025号]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股东齐银生应提供证据证明其投资该公司后将资金转移给银丰。该第三方是合法的,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银丰公司与该第三方之间存在真实的业务关系。至于齐银生主张的银丰公司2014年净资产达到5794.19万元,超出其注册资本2008万元,不应认为构成撤资问题。本院认为,银丰公司净资产数额与股东是否构成抽逃资金的认定没有必然联系。因此,本院对齐寅生的上述诉讼请求不予采信。

案例二:股东未履行法律、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而为公司缴纳费用的,不属于追加出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申国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欣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与上海恒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股东投资纠纷案关于深国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是否认为恒升公司购买海豹油等原材料弥补了其出资,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深国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购买海豹油等原材料并用于弥补投资。而是要求恒盛公司提供相关证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没有给予许可,这并无不当。而即使深国公司确实支付了上述费用,未经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该款项也不能作为其追加出资。

案例三:股东向公司汇款并注明“还款”,不能视为追加出资。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苏州润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巧珍、肖云峰等人追偿、追缴赃物一案二审关于肖云峰是否在苏州润扬公司后续经营中补缴出资1亿元问题,虽然肖云峰提供了向苏州润扬公司划转.3元资金的转账凭证,但其中两份转账凭证明确注明目的是“还款”,与肖云峰声称的补足资金明显不符贡献。

原文链接:股东抽资清偿公司债务后,补资是否会产生法律后果?

作者:鞠静、白汉璐、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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