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5种法定遗嘱形式有什么内容?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确定死后个人财产的继承人和分配的法律制度。《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订立处分个人财产的遗嘱,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的形式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遗嘱有五种形式:
1.对遗嘱进行公证。即遗嘱人到公证处对其遗嘱及内容进行公证;
2.写下自己的遗嘱。也就是遗嘱人自己写的遗嘱。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本人签署,并注明年、月、日。
3.代表他人写遗嘱。即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遗嘱应当由两人以上见证人书写,其中一人代为书写,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不得成为遗嘱确定的继承人。
4.记录您的遗嘱。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方式确定遗嘱内容。记录遗嘱与书面遗嘱相同。要求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且见证情况必须录音或录像。完成后,音视频内容应当密封并由见证人、遗嘱人签名盖章。
5.口头遗嘱。即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通过无条件书写、记录或者公证的方式,以口头方式立下遗嘱。口头遗嘱必须有至少两名见证人见证。危急情况解决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记录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由于法律没有限制公民立遗嘱的数量和形式,本质上尊重公民随时改变遗嘱的意愿,因此现实生活中存在多种遗嘱并存的情况。
对于多份遗嘱效力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下多份内容相互冲突的遗嘱,其中有经过公证的遗嘱。以最后公证的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遗嘱为准。
如果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则遗嘱无效。继承人死亡后,遗嘱中涉及的继承,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二、遗嘱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1.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2、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担任遗嘱见证人。
3、立遗嘱人立有多份遗嘱,其内容有冲突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如果遗嘱是自己写的、代表某人写的、记录的或口头的,经过公证的遗嘱不能撤销或更改。
4、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5、遗嘱必须表达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胁迫、欺骗下订立的遗嘱无效。
6、伪造的遗嘱无效。
7、遗嘱若被篡改,则被篡改的内容无效。
公民要立遗嘱,为了保证遗嘱的有效性,只能选择五种法定形式中的一种。此外,不同形式的遗嘱可能有不同的具体效力要求,在立遗嘱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但是,如果遗嘱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遗嘱将被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