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律师函查征地批文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律师函查征地批文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怎样才能知道政府征地有无批文?
第一,向征收方索要。不管是谁要占地还是拆迁,都应该主动出示相关的法律手续,以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就算征收方拿出了批文,我们应该注意批准时间是什么时候,例如,2014年的征地批文在2018年使用是否仍然有效?答案必然是否定的。因为征地批文一般有效期是两年,过了两年了,效力当然灭失了。
第二,去当地国土局咨询查证。作为被征地农民,国土局是应该将是否批准了土地征收及征收的相关内容给您看的,这是您基本的权利,谁也不能剥夺。征地批文在当地国土局可以通过工作人员查询到,也可以到当地政府查询,还可以通过网络,进入当地政府部门网站查询公示信息。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文属于信息公开范畴吗?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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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依据上述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文属于信息公开范畴。
高速公路在征地中,没有通告和批文,这样合法吗?
征地批文是征收集体土地的前提,是核心,没有合法正规的征地批文,是不能征收集体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意思就是:如果没有征地批文就进行征地是违法的!
法律明确规定,征收土地的,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征地批文审批之后,将该文件下发到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收到该文件后,由国土资源局进行征地公告;
土地行政部门自张贴公告之日起45日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如果对于此方案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听证。
这是正规合法的征地的流程,只要是征收集体土地,就必须按照上述流程进行。修建高速公路征收土地本是为了公共利益,本是福泽双方的伟业,但是在实践中,很多征拆方并没有按照正规的程序进行,尤其是征地,以租代征、少批多占、未批先占等大量存在。
如果征迁方确实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补偿又不合理,在此,被征迁户要注意的是,如果不满意补偿就不要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自己先协商一下,在协商的过程中及时的保存证据。自己协商不下的时候及时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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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律师函查征地批文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律师函查征地批文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