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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婚姻房产的规定有哪些(民法典对婚姻房产的规定是什么)

2024-09-18 08:5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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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对婚姻房产的规定有哪些(民法典对婚姻房产的规定是什么)

依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号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项及第《******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号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夫妻财产包括以下内容:

1、工资、奖金、劳动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收入。例如,夫妻共同经营商店,所产生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收入,如配偶一方获得的特许权使用费、专利转让费等,均为配偶双方共同财产;

4.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这部分财产不包括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仅属于一方当事人的财产;

5、配偶一方个人财产投资所得;

配偶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七、配偶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和破产安置补助费。配偶双方有平等的权利处理共同财产。

问:哪些财产属于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0条规定。

以下财产被视为个人财产:

1、配偶一方的婚前财产;

2、配偶一方因人身伤害而受到的补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仅属于一方当事人的财产;

4、配偶一方专用的生活必需品;

5、军人伤亡保险、伤残津贴、医疗和生活津贴。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是否属于个人财产,也可以另行约定。

问:婚前夫妻一方的房屋在婚后被征用的,房屋补偿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的逐步提高,部分农村地区逐渐转变为城镇,可能会出现配偶一方婚前房屋婚后被征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配偶一方的婚前房屋为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转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征收的,原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一般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问:如果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后变卖,婚姻存续期间增值的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配偶一方在婚前全额购买的财产被视为个人婚前财产。如果婚姻存续期间的价值增长是自然增长,通常仍被视为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当然,夫妻双方可以就婚前财产及其增值达成一致。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婚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产生的收入,除利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前的增值额,是指第一条所称自然增值额,不属于夫妻财产。

问: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间获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分居时间长短、家庭或另一方是否对取得该财产作出贡献等因素综合判断。

问:夫妻双方如何就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达成一致,使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可以就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达成一致。

该协议一般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意图真实,不存在欺骗、胁迫一方的情况;

3、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

4.书面形式。

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达成的有效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对方所有或者共同所有,也可以部分归对方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之间关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吗?

可以,但是一定有特殊情况。夫妻共同财产并不一定遵循传统民间观念认为的“不可分割”的观念,特殊情况下可以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配偶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分割共同财产:

1、一方隐匿、转让、变卖、毁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或者有其他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2、一方对患重病需要治疗的人负有法定义务,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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