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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假冒注册商标罪呢(什么叫假冒注册商标罪行为)

2024-09-14 17: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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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严重行为。

一、对“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理解

什么叫假冒注册商标罪呢(什么叫假冒注册商标罪行为)

一方面,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和服务与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和服务必须属于同类商品和服务;另一方面,所使用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

所谓使用,是指在商品、产品包装或者容器、产品说明书、产品交易文件上使用注册商标或者假冒注册商标,使用他人的服务商标签订合同或者在销售过程中使用他人的商标。提供服务,或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将商标或假冒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需要研究的是反向伪造是否构成犯罪?所谓反向仿冒,是指擅自更换他人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后的商标的商品重新投入市场的行为。换句话说,反向假冒是指在他人的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由于行为人仅使用了他人的产品,并未使用他人的商标,因此不应认定为本罪。损害他人商业信誉、产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损害商业信誉、产品声誉罪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为符合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犯罪构成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

对于“相同”的判定,标准应该是是否足以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是注册商标。商标的构成要素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识、颜色组合、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可以肯定的是,与注册商标构成要素相同的商标为同一商标。但“同一性”并不要求被假冒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的要素没有差异。假冒商标与注册商标在某些方面总会存在细微的差别。判断是否“相同”,应考虑消费者的正常识别能力,因为商标具有区分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生产或经营相同商品和服务的功能。它具有推销商品和服务的功能,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不可能携带真实的注册商标进行比较。他们只能根据自己的记忆或印象来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如果要求假冒商标仅在与注册商标没有区别的情况下判定假冒注册商标,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会缩小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范围太多了。因此,相同商标包括与假冒注册商标完全相同、在视觉上、听觉上与假冒注册商标基本无法区分的商标,足以误导公众。根据2020年9月12日“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号第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是改变字体、字号注册商标的书写方式或者横竖书写方式,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基本没有区别;其次,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间距,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区别;第三,改变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注册商标的颜色不影响注册商标的显着特征;第四,仅在注册商标中添加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着特征的要素,不影响注册商标的显着特征;五、与三维注册商标不一致三维标志与二维元素基本无法区分;六是与注册商标基本没有区别,足以误导公众的其他商标。

行为人假冒的商标必须是他人的注册商标。“其他”是指依法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并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权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按照法律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申请将其使用的商标注册的法律事实。商标局审查后准予注册。根据第《商标法》号第三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具有商品或者服务监督能力的组织控制的,为某种标志注册的,供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用于证明原产地、原材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的标志。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服务商标是指金融、交通、广电、建筑、饭店等服务行业为区别自己的“服务”业务与他人的业务而使用的商标。上述四种注册商标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范围。

2.对“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理解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因此,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该注册商标可以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商标是一种法律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在实践中,一些被许可人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注册商标但不在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原产地。这种行为违反了《商标法》,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注册商标的使用本身已经得到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因此不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三、对“情节严重”的理解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一是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额三万元以上;二是假冒两个以上注册商标,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严重情节。根据《办理知识产权案件解释一》的规定,“违法经营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本罪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侵权产品的销售价值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查明的侵权产品的标记价格或者实际平均销售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价格标签或者无法确定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多次犯该罪,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违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额应当累加计算。在计算制造、储存、运输、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侵权产品价值时,对于已完成但尚未贴附或尚未完全贴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如果有一个确定的.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其价值计入违法经营额。2017年3月6日,**指导案例第87号指出,假冒注册服务机构罪的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应当根据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网上销售电子数据、被告人银行账户交易记录、送货单、快递公司电脑系统记录、被告人所做的会计核算等证据进行鉴定。被告辩称网络销售记录存在不实交易,抹黑信用,但如无证据证明,其主张不予采信。

4.责任形式是故意的

行为人明知自己使用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而是意图在网站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同一种商品。本罪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营利等特殊目的或者动机。

五、注意正确区分犯罪与非犯罪

未经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以及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例如,在汽车上的自行车上使用他人注册的“凤凰”商标,虽然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但并不构成犯罪。假冒他人未注册商标的,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了与假冒注册商标有关的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是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号、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二是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名称。对他人有一定影响;三是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第四,其他令人困惑的行为,可能导致人们误认为是别人的产品或与他人有特定的联系。此类行为虽然都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并不属于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因此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这里要特别注意商标和产品装潢的区别。装潢是商品包装上的装饰。装潢的目的是美化商品,吸引消费者购买。商标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区分不同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装饰注重渲染和美化商品,而商标注重显着性,即区别性。其他生产商和经营者的商品特征;装潢往往与商品内容一致,但商标不能与商品内容相同;装饰不是排他性的,可以随时改变和改进,但商标是排他性的,很少改变。当然,商标一般都附有装饰,但只要商标不同,即使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品特有的装饰,也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反之,如果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即使装潢完全不同,也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六、正确处理销售翻新产品的行为

行为人取得他人已经使用的标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对商品外观进行清理、修理,使用原注册商标向他人销售该商品并说明实情的,不构成假冒伪劣罪。注册商标,也不构成其他犯罪。但如果行为人将产品的零部件收集起来形成产品,或者对废弃产品进行加工,然后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进行销售,则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正确处理假冒注册商标然后向境外销售商品的行为。例如,B公司拥有A注册商标,A公司未经B公司许可,在自己的产品上假冒A注册商标,然后将商品全部销往海外。如果境外国家或地区加入了相关国际条约,则A公司的行为毫无疑问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问题是,如果境外国家或地区没有加入TRIPS,A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A公司的行为之所以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是因为A公司向伊拉克销售的商品不会造成伊拉克公众的产品混淆;B公司的注册商标在伊拉克不受保护。但我认为上述理由很难成立。一方面,我国第《商标法》条第57条和第《刑法》条第213条关于本罪的商标侵权规定,并未强调“混淆”作为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TRIPS第十六条第一款没有规定,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应当推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指出,“正确把握商标权的专有性,合理界定权利范围,保证商标资源合理利用,维护公平竞争;以商标为基础,加强对商标专用权核心领域的保护,以市场混乱为指引,合理划定商标权的排除范围,确保经营者在使用中保持清晰的界限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除非构成公平合理的使用,判定侵权时无需考虑混淆因素。”因此,不能以A公司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不会引起伊拉克公众的混淆为由,认定A公司的行为是对B公司注册商标A的合法合理使用。另一方面,注册商标权本身也是假冒注册商标罪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仅仅因为A公司不在该国销售商品,就不能否认其侵犯了B公司的注册商标权。2021年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第101号还指出,“在我国合法注册并在有效期内的商标,商标权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无论是否将假冒商品销往国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A公司的生产行为已构成冒充他人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但其销售行为并非如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是犯罪。如果A公司假冒B公司的注册商标A并生产商品,后来由C公司销售到伊拉克),则A公司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C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七、正确处理本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关系

人们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本质有着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这种行为构成牵连犯罪,因为假冒注册商标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手段;有人认为这是法律规定的一致;有些人认为这是一种想象中的同时犯下多种罪行的行为。但这三种观点都肯定了这种行为不能以数罪并罚。笔者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两种不同的合法利益,构成想象中的冲突,应作为重罪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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