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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迟到2次就被开除合法吗(试用期迟到2次就被开除了)

2024-09-20 11: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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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2019年8月27日,李某入职某学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经考核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学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迟到2次就被开除合法吗(试用期迟到2次就被开除了)

试用期考核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出勤方面迟到、早退两次以上的;”

2019年9月18日,学校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根据学校公布的作息时间,早上8点20分开始上班,中午12点起午休:00至13:00:20,你迟到了两次……学校决定解雇你,并终止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

李某认为学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求法院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经证明不符合用工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针对这种情况,学校制定了试用期考核办法。该考核办法是学校客观评价新员工试用期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的标准。规定了考核不合格的具体内容和后果。评估方法措施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李老师签署了学校的试用期考核办法。应当清楚了解试用期考核内容,并受试用期考核办法的约束。

根据学校出勤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李某于2019年9月4日上午8时21分到达学校,2019年9月18日午休时外出,13时26分返回学校。那天下午。虽然学校中午不考勤,但作为学校工作人员,还是应该按照学校的作息时间准时到达学校,不能迟到。李在试用期内迟到过两次。

虽然李某两次迟到给出了解释,但1、李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2019年9月4日上午因交通堵塞而迟到,学校也不认可其解释。李主张考勤机要快速使用甚至2分钟后,没有事实依据。2、李某主张,学校人事专员于12点15分左右多次给李某打电话,催促他交出社保材料。李认为这占用了他的午休时间。如果学校说李迟到了,那是因为学校人事官员打断了他。这种说法的理由不符合常理,不能成立。

针对李某在试用期内两次迟到,学校根据《试用期考核办法》第四条有关考勤的规定,认定李某考核不合格。根据《试用期考核办法》,员工有上述情况之一的。一种情况,即乙方考核不合格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试用期内,乙方经考核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经评估,甲方可以依法解除本劳动合同条款,学校解除其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合法解除。

案号:苏04民终19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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