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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的户口如何(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有无赡养义务)

2024-10-18 07: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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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关于子女与父母关系的规定。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子女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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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的户口如何(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有无赡养义务)

收养关系终止后,养父母可以收回抚养子女所支付的费用吗?

律师答复:

收养关系终止后,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应当向无劳动能力、缺乏经济来源的养父母支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终止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赔偿收养期间发生的抚养费用。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发生的抚养费用;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终止收养关系的,不在此限。

律师补充道: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之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同意解除关系的除外。收养子女年满八周岁的,必须征得其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收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收养人有权请求终止收养人之间的收养关系。父母和领养的孩子。送养人与收养人不能达成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养关系终止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消灭,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自动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恢复,可以通过协商确定。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收养关系终止后,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应当向养父母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人支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终止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赔偿收养期间发生的抚养费用。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发生的抚养费用;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终止收养关系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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