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结婚两年妻子不肯同房怎么办(结婚两年妻子不肯同房正常吗)

2024-09-15 12:39:09
0

2006年10月,被告人孙建军(化名)经人介绍结识了被害人金某某(化名)。2008年9月,女方父亲为了获取拆迁利益,强迫受害人金某某与被告人孙建军结婚。领结婚证当晚,被告人孙建军提出与被害人金某发生性关系,被金某拒绝。此后,两人再也没有住在一起,每一份财产都归自己所有。

2010年3月,受害人金某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同年5月18日,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关系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驳回靳某与被告孙建军的离婚请求。双方均未上诉。

结婚两年妻子不肯同房怎么办(结婚两年妻子不肯同房正常吗)

2010年6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孙建军来到被害人靳某工作单位门口,强行将靳某拉上出租车,带至孙建军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暂住处。其在醉酒状态下,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迫其与被害人金某发生性关系。

“警察为什么要因为情侣的外遇而逮捕我?”

2010年6月15日凌晨,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后,赶赴现场解救被害人金某某,同时抓获被告人孙建军。当警方逮捕被告时,孙建军显得非常惊讶。他质问警方:是不是抓错人了?他根本就什么都没做啊!当他听说是他的妻子报案时,他非常不以为然。他认为这是夫妻之间的事,是夫妻的事。警察能处理吗?

2010年6月21日,被害人金某某再次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人孙建军离婚。同年7月2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准许金某某与被告人孙建军离婚。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建军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在违背妇女意愿的情况下强迫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孙建军自愿认罪,将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号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孙建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被告人也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律师声明

强奸罪的客体是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性自主权。妻子首先是一个有自由人格的人,然后是一个有特殊义务的配偶。结婚证并不是丈夫强奸妻子的许可证。我国刑法并不排除丈夫为强奸罪的主体。在不正常或者不稳定的婚姻关系中,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法官认为,丈夫的行为在两种情况下可能构成强奸罪:1、妻子已提出离婚,进入法律程序,包括调解程序。这时,如果丈夫使用暴力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就可能构成强奸罪。2、丈夫教唆、帮助他人强奸妻子的,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婚内强奸的具体情况

目前,关于婚内强奸的认定,实践中有比较成熟的司法规则可供参考。

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

依据《刑事审判参考》第20号案件:白俊峰强奸案。婚姻状况是认定强奸罪是否构成违反妇女意志的法律依据。同居和性生活是夫妻间平等个人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容。双方自愿登记结婚,是对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诺。合法夫妻之间不存在侵犯丈夫的性权利和妻子的自由权利。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不顾女方反对,甚至采取暴力手段与女方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违背女方意愿的性行为,不能构成强奸罪。

准予离婚的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婚内强奸能否成立?

案件:清行初字第36号,。法院认为,对于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作为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主体的辩解,以及认定其有罪的辩护意见在社会上不具有效力,因为未能提供丈夫可以构成强奸罪的法律依据。并非强奸罪的主体,事实上,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已经处于情感状态,确实已经破裂。一审已判决离婚,但在未生效的非正常期间,被告使用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女性人身权利,扰乱了社会秩序。因此,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意见。鉴于本案具体情况,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保护妇女身心健康不受侵害。王伟明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婚姻存续期间,女方提出离婚,是否可以认定婚内强奸?

案件:苏07行申33号:法院认为:案发时您与受害人虽已合法结婚,但受害人已与您分居并提出离婚。婚姻关系基本上是名存实亡。你用棍子打她,被害人从家中被勒死、捆绑、胶布非法关押在车上,过程中强行与孔庆龄发生性关系。情节极其恶劣,应以非法拘禁罪、强奸罪定罪处罚。

婚姻登记了,但只有夫妻名义,没有夫妻实际,婚内强奸能成立吗?

案件:普行初字第685号,法院认为:双方从未同居领了结婚证后,双方的财产也是分开的。给大家。顾某某向法院提出离婚也表明两人的关系实际上只是名义上的关系。被告人孙金廷也意识到,他与顾某某的婚姻关系已基本消失。此时,孙锦婷与顾某某的婚姻是一段不正常的婚姻。尽管婚姻关系仍然存在,但不能再推定该女子有性行为。该行为属于约定承诺,意味着顾某某不再承诺履行夫妻同居义务。在这起特殊的不正常婚姻中,被告人孙锦婷采用殴打、威胁等暴力手段强行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严重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和性权利。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主观和客观要求。的特点,构成强奸罪。判决书:1、孙锦亭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未经对方同意,三年内禁止接触、骚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上一篇:诽谤企业律师函,诽谤企业律师函怎么写

下一篇:催款律师函没用,催款律师函没用怎么办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