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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有哪些(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

2024-10-18 13: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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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违法终止和终止支付赔偿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有哪些(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不予经济补偿。补偿计算期限自聘用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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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于非法解约的赔偿是与经济补偿挂钩的,所以我们先看一下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六个月的,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职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标准执行。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内职工的平均工资。

问:职工月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实行双上限。赔偿金是如何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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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段补偿如何计算?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法体系中没有关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的规定。那么在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员工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是否应该计算在内呢?

观点一:2008年之前的工龄报酬也应按2倍计算。

本观点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实施。第二十五条……补偿计算期限自聘用之日起计算。持这种观点的人士认为,对“就业日期”的理解当然包括20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而且该规定也是对《劳动合同法》的细化和补充,因此计算时也应使用20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赔偿。按双倍计算。

1、国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给予赔偿的,不予经济补偿。补偿计算期限自聘用之日起计算。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在仲裁或者诉讼中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工资损失的,应予支持。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补偿的计算期限包括实施前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劳动合同法》。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三十三条《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未经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不能再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无需额外支付经济补偿。补偿计算年限从实际受雇之日起计算,并包括职工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

观点二:补偿应分段计算。2008年以前工作年限的补偿金按经济补偿金的单倍计算,2008年以后的补偿金按经济补偿金的2倍计算。

这种观点的依据是,补偿的概念直到2008年实施《劳动合同法》才出现。根据法律规定,补偿不具有追溯力,所以在计算2008年之前工作年限的补偿时,应计算为单个多个。

1、津高法第《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号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的,赔偿计算期间分为010-。实施前后分别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是否支持劳动者的赔偿请求,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补偿计算期自受聘之日起计算,最早为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2、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周林《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皖01闽终1576号

关于周林经济补偿工作年限的计算标准。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周林于1998年10月1日加入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事实无异议,故与周林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经济补偿金应从受雇之日起算。服务年限是连续计算的。在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当时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没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本案周林的经济赔偿应分段计算。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每工作满一年,应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每工作满一年,应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足一年。补偿,即自1998年10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付周林的经济补偿金为179,739元,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作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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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赔偿计算是否实行“双封顶”?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对高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设定了“双重上限”:一、经济补偿标准上限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2.最长还款期限为12个月。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第项根据《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劳动报酬。补偿的计算期限自聘用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被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按照第四十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计算。

2、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的,也以3倍为限。次且不超过12年。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号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以3次为限,最长不超过12年,按照上述确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计算补偿。

可见上海、广州对此有明确规定。如果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实行双上限,那么非法解约的赔偿金也应实行双上限。这也是目前的主流观点。但实践中,补偿计算是否有12个月上限的问题根源仍来自于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条“补偿计算期限自受聘之日起计算”的规定。”。

3、北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5、《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实施之日已存在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终止,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007年12月31日之前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以后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计算。

经济补偿的基数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职工平均工资,不分段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补偿计算方法为:在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的经济补偿额的基础上乘以2计算补偿额。补偿计算期限自聘用之日起计算。

可见,北京的规定是先计算经济补偿,然后经济补偿*2=补偿金

经济补偿需分段计算。2008年以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实行双上限计算。2008年以前的情况按照2001年下发的481号文和《劳动合同法》号文件确定。2008年以前的情况不受底线限额的限制。只有协商一致罢免和无能力罢免才受到12个月上限的限制。因此,北京09区的规定相当于补偿计算不受双上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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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的一些看法:

您可以先参考安徽省高院关于经济赔偿的规定:

安徽: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经济补偿金计算的规定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5.2.5)

第十二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施行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终止,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予以认定:

基数分段计算:

《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且劳动合同解除或者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不计算在内。高于上年的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履行前的年限,以劳动者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为准。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确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按施行后年度上限金额的三倍确定。

分析:《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即:劳动合同的终止以及员工因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被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法中是不需要缴纳的2008年之前制度中的经济补偿,除这两种情况外,且解聘或解聘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不高于社会工资的三倍,因为2008年之前的法律没有规定计算依据经济补偿。封顶的要求,而我的工资不超过平均工资的三倍,也符合2008年以后法律规定的不封顶的情况,所以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是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终止或终止。

如果解雇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由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法律规定没有基数上限限制,经济补偿金按2008年以前实际工作年限计算的工资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依据。2008年以后工龄的,按照平均工资的3倍作为计算经济补偿的依据。

分阶段年数计算:

《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既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总额不得超过劳动者12个月工资收入”的情况,也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上限情况,经济补偿期限自就业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属于此前规定中“经济补偿总额不得超过职工12个月工资收入”的情况的,以职工在施行前的经济补偿期限为准《劳动合同法》按照前面的规定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职工工作年限纳入经济补偿期限计算。

分析:此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得超过劳动者12个月工资收入”的情况是:单位协商一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具备任职资格的,并且工资不超过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即使2008年之前或之后的工龄超过12年,除这两种情况外,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2008年之前的工龄可以超过12个月,所以自聘用之日起统一计算。

同样,如果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提出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具备任职资格的,则在计算经济补偿时,20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得超过12个月,2008年之后的工作年限应按12个月计算。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双封顶”分段计算

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上限情况的,上限经济补偿计算年限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仍按照此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

分析: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上限情况,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平均工资的3倍,则该职工的经济补偿金2008年以后的工龄计算会双封顶

计算2008年以前工龄经济补偿时,除单位提出协商一致或职工因工作原因终止两种情况外,有12年上限。不胜任工作岗位,且劳动者因单位未缴纳社保而申请强制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在其他情况下,没有年度上限或基本上限。

我们可以看到,安徽省高院对于经济赔偿的计算完全是分段计算的,所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劳动合同法》第25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赔偿金额为补偿金额的两倍,补偿金额自聘用之日起计算。因此,单位违法终止时,可先按照安徽省地方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额,再按经济补偿金额*2计算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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