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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前连续居住满一年如何认定的(起诉前连续居住满一年如何认定工伤)

2024-10-14 12:4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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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经常居住地如何确定,即“连续居住一年”的条件如何确定?

为什么要讨论经常居住地问题?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民事诉讼法》号第122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换句话说,法院要受理案件,就需要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而经常居住地是确定法院管辖的重要条件之一。

起诉前连续居住满一年如何认定的(起诉前连续居住满一年如何认定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住所是指公民居住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住所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自离开居住地至被起诉之日起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因住院住院的地方除外。药物治疗。”

关于法院管辖问题,第《民事诉讼法》条和第《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条明确规定了公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管辖的管辖问题。

那么如何理解“公民自离开居住地至被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呢?从字面上看,是指离开居住地后异地居住,自起诉之日起在异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但居住满一年的情况须有明确的户籍信息等证明材料证明,且连续居住一年须在区、市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第91号中明确表示:本院认为本案属于赡养费纠纷,应当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该公民自离开居住地至被起诉之日止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居住地除外。正在住院接受治疗。适用前述规定确定公民经常居住地,需要考虑三个方面。首先,被告必须在那里居住一年;第二,一年的期限必须是连续的,不能间断;第三,至起诉时,被告人仍居住在那里。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第104号中表示: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条中“连续居住地一年以上”的理解应当确定的依据是确定案件的管辖级别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的管辖。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当事人居住地的县、区等基层行政区划,更不能理解为微观的居住地。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或者案件涉及跨行政区域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审查被告是否在有关地级、市级人民法院管辖。级或省级行政区域。或者被告人是否在相应的跨行政区域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进而确定被告人的经常居住地。

此前,笔者和同事在这个问题上的讨论存在分歧。提交人坚持认为,只有在起诉之日居住信息仍然存在的情况下,才必须在当前居住地受理案件。笔者的同事认为,即使居住信息在当地被注销,只要案件受理后,在提起诉讼之前已在当地连续居住一年,就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后来,我的同事根据他的观点决定尝试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案件经审查后被法院驳回。也就是说,实践证明,法院最终采纳了提交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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