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李某是山东省济南市xx区xx村村民。他在村里有一块宅基地,建了一栋二层楼房,建筑面积300平方米。
2018年10月,区政府发布征地公告,李某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具体安置补偿工作由街道办事处负责。随后,街道办事处对李某的房屋进行了测绘,但在补偿谈判阶段,李某因补偿金额较低,拒绝签署安置补偿协议。
于是,双方陷入了僵持。2019年5月,街道办事处强行拆除了李某的房屋。李聘请律师提起诉讼后,法院判决街道办事处强拆违法。2019年12月,李某凭胜诉判决向街道办事处申请国家赔偿。两个月过去了,街道办事处还没有任何回复。无奈之下,李某只好再次提起赔偿诉讼。
二、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1、街道办事处是否应赔偿李某?2、具体补偿金额如何确定?
关于焦点一: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本案中,街道办事处强行拆除了李某的房屋,损害了李某的权益,应予赔偿。同时,行政补偿具有惩罚性,街道办事处应保证李某获得的补偿不低于依法拆迁获得的补偿。
关于焦点二:李某可享受的补偿包括房屋补偿、附属设施补偿、过渡费、搬家费补偿、室内物品损失、拆迁奖励等。
至于房屋的损失,由于房屋已被拆除,无法评估。根据本次拆迁补偿方案,每人有权获得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超过安置面积的房屋面积按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补偿。李家有两个人。由于李某当场选择了货币补偿,在100平方米以内,他可以按拍照区域市场价元/平方米进行补偿,价值116万元。剩余200平方米补偿20万元。据此,该房屋将获得补偿136万元。
对于附属设施补偿,法院酌情确定为4000元;过渡费和搬迁费根据拆迁方案确定为元;室内物品损失酌情确定为3万元,拆迁奖励根据拆迁方案确定为元。3万元。
综上,李某可获得的赔偿金额为146万元。至于李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由于强行拆迁并未侵犯李某的人身权利,因此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三、法院判决
街道办事处将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李某支付赔偿金14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