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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的店面被认定为违法建筑遭强拆怎么处理(租赁的店面被认定为违法建筑遭强拆怎么赔偿)

2024-10-07 09: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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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租户,如果我们租用的店铺被政府认定为违章建筑直接拆除,我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这栋楼真的是违章建筑吗?任何权益都能得到保障吗?答案肯定是否定的。请进入今天的案例。

一、案例简介

租赁的店面被认定为违法建筑遭强拆怎么处理(租赁的店面被认定为违法建筑遭强拆怎么赔偿)

秦先生是广西桂林人。2014年11月1日,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与杨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的合同,租赁杨某的店铺进行经营。2018年1月30日,县征拆办向秦某发出通知,要求他在6天内将店内物品搬走,以便县政府进行拆迁。2018年3月30日,县政府组织拆除部分铁顶、铁墙。2018年4月17日,县政府组织整体拆除。2018年5月4日至2018年9月11日,秦某向区信访局、市信访局投诉县政府强行拆迁。直到2018年10月10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才回复,告知秦某反映的问题已移交县政府处理,请秦某与县政府联系。2018年10月22日,市信访局作出《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决定,认为覃某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应将覃某提交至县法院。2019年5月27日,秦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县政府强行拆迁违法,并赔偿店内物品直接损失150万元。

县政府辩称,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且该店占用土地属于国有土地。第三人杨某无权将国有土地出租给秦某建店。双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未经批准擅自修建的秦店应视为违法建设。在组织强拆前,县政府多次催促秦某自行搬迁、拆除。后来,县政府等他把店里的物品搬走后,才将整个店拆除,没有造成任何损失。

2.法庭审理

关于诉讼时效:根据《行政诉讼法》,无故延误起诉的,延误时间不计入起诉期限。本案中,秦某于2018年5月4日至2018年9月11日期间通过信访方式反映问题,但投诉请求仍未得到解决。这是一段非自身原因造成的时间,应该扣除。据此,扣除上述期限,自2018年4月17日县政府对该店进行整体拆除,到2019年5月27日覃某提起诉讼,时间还不到一年。本案已在法定起诉期限内立案。

关于强行拆迁的合法性:行政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当履行向当事人进行事前催告、陈述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县政府在未履行上述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强行拆除该店铺,违反了法定程序。

关于店内损失赔偿:秦某仅提供了这部分损失的收据、账单等,并无正式发票佐证。庭审中,杨某表示,在整个拆除过程中,他已将店内物品搬走,并未因此遭受任何损失。但根据提供的证据,县政府在强行拆除过程中,未将卷帘门拆下返还秦国,造成卷帘门损坏,造成损失。县人民政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该店铺已被拆除,通过司法鉴定等方法无法确定实际损失,根据以下原则确定建筑材料及装修附加材料损失5000元,卷帘门损失3000元。公平。

三、法院判决

经查实,县政府强行拆迁违法,责令县政府自拆除之日起15日内赔偿秦某建筑材料、装修材料损失5000元、卷帘门3000元。的判断。

4.律师总结

在实际拆迁过程中,为了降低拆迁成本,政府会直接认定该建筑为违法建筑,然后进行拆除。但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该建筑违法,不得强行拆除。即使违法建设,也不意味着不会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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