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约定管辖的司法解释最新版(约定管辖的司法解释最新修订)

2024-10-07 16:08:04
0

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虽然双方当事人已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但案件仍被责令移送有管辖权法院的情况。

近日,西泉法院审结了此类案件。2019年5月,邓某与朱某签订农村燃气改煤壁挂炉安装服务协议。双方约定,邓某支付5万元定金,朱某提供壁挂炉。邓某某负责安装,安装费为每台150元。本协议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由甲方注册地人民法院解决。邓某某组织人员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进行安装后,朱某某尚未支付安装费元,押金3万元也未退还。为此,我院向本院提起诉讼。

约定管辖的司法解释最新版(约定管辖的司法解释最新修订)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发现,邓某的户口在青海省民和县,朱某的户口在景泰县,但他已在嘉峪关市居住了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产权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以及与争议实际有关的其他地方。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虽然双方当事人约定由朱某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朱某户籍地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约定管辖范围,故有关管辖的约定无效。

因此,本案的管辖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确定。涉案法律关系为劳动合同纠纷。邓某诉状称,合同履行地为河北省乐亭县,朱某常住地为甘肃省嘉峪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第二十二条“提起民事诉讼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均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中,被告户籍虽属本院管辖,但并非其常住地,景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据此,办案法官认定双方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无效,并依法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在确定地域管辖权时,最重要的考虑因素是降低诉讼成本、节省司法资源。例如,地域管辖中的“原被告”原则,是指考虑到被告在诉讼中的配合程度低于原告,为了便于后期送达、调解和庭审,被告居住地法院为优先管辖法院;又如,在涉及房地产的诉讼中,法律规定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是为了方便人民法院取证、查明事实和执行。相反,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管辖的法院与案件无关,既不利于任何一方参加诉讼,也不利于人民法院履行司法职能,这显然违背了认定的目的。地理管辖权。因此,法律需要明确约定管辖的范围。做出必要的限制。

上一篇:律师函快递封面,律师函快递封面能看出来么

下一篇:公司发函律师函,公司发函律师函怎么写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