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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十年的养殖场赚钱吗(经营十年的养殖场能赚钱吗)

2024-09-08 06: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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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08年,刘某在山东省枣庄市xx区xx镇创办了养殖场。从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营业执照和农民土地使用权证后,他建造了鸭舍、猪舍等,面积约16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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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区政府下发《区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号文件,规定了畜禽禁养区域,刘某的养殖场就在禁养区域内。2014年3月,区环保局给刘某发来《环境污染通知书》号,要求刘某限期停止生产,但刘某不予理睬。此后,环保局多次向刘发出通知,但刘要求环保局给予合理补偿。环保局拒绝后,刘仍购买鸭苗继续养殖。

直到2018年9月,镇环保局又给刘发来《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刘自行拆除。刘仍不予理睬。两天后,镇政府组织工人运来6000只鸭子,并拆除了养殖场。

刘先生不服,将镇政府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强拆违法或赔偿损失。庭后,镇政府辩称,刘某的养殖场未办理审批手续,无法依法获得补偿。

二、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1、所涉强拆行为是否合法?2、刘先生的赔偿请求能否支持?

关于焦点一: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执行决定前,应当书面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可以作出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此外,强行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机关还应当予以公告,并允许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具体而言,本案中,镇政府未履行上述程序,构成程序违法。因此,本案涉及的强拆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关于焦点二: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给予赔偿。

本案中,张某从事养殖业,属于合作社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他的养殖场使用的土地是设施农业用地,所建的鸭舍、猪舍都是合法的。镇政府的强拆行为给刘某造成了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对于养殖场的损失,法院判决按照《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的标准进行赔偿较为合理,简易结构畜禽舍按100元/赔偿。刘某的养殖场占地1600平方米,因此养殖场损失16万元。此外,鸭子损失11万元,设备损失8万元。综上,刘某可获得的赔偿为35万元。

三、法院判决

1、确认镇政府强拆违法;

2、判令镇政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刘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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