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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资产的律师函,侵占资产的律师函怎么写

2024-10-23 14: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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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侵占资产的律师函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侵占资产的律师函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江苏一保姆草拟遗赠协议,让患病老人送200万房产并状告老人子女,你对此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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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草拟遗赠协议,想得到雇主的200万房产,这其中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老人的三个子女也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这两方都是恶狼,唯独可怜了老人。

事情经过:

老郭和妻子育有三个子女,妻子死后患有帕金森症的老郭找了一个保姆耿某,两人口头约定每月会支付报酬2000元。自2012年7月起,耿某保管并支配他的收入,每个月扣除两人的日常生活支出,剩余全部归耿某所有,而老郭也不会再付报酬。

老郭的三个子女每月来看望老人两三次,自2015年起,耿某用老郭的大部分收入购买保健品供两人服用,老郭的三子女因此减少了看望老人的次数。

2016年1月15日,耿某找律师草拟了一份遗赠协议,并邀请了两名保健品销售人员和另一个兼职保姆做见证人,在众人的协助下,患病的老郭在上面摁了手印,律师录制下了签订过程。

后来老郭因病去世,老郭的儿子继承了房产,于是耿某将老郭的三子女告上法庭,最终,秦淮法院认定耿某和老郭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驳回耿某要求继承房产的诉求,并由她来承担案子的诉讼费用。

此事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

首先,协议真的是老人的真实意愿吗?我看未必,遗赠协议是耿某私自找律师草拟的,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老郭没有明确的自主意识,也就是说老郭一直只是附和,没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而且手印是他人帮忙摁的,老人有被迫的嫌疑,所以整个协议的真实性无法得到有效的证实。

再者,该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老郭的义务远远多于耿某的,且两人的支出全部由老郭承担,耿某仅是生养死葬,就这耿某都没有做到,在老郭生病时耿某就照顾不到位,没有将老郭及时送医,所以先违反协议的应该是耿某,如此看来耿某很是不要脸,协议是她先打破的,还想得到协议规定的好处,真是可笑。

最后,老郭的三个子女也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老郭生病期间不见他们照顾,分财产的时候倒很积极,实在是白眼狼一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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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天点评:保姆找律师拟定遗赠扶养协议,想占有老人房产,法院对该案件的判决还是比较公允的。不过,小天想提醒的是:正是老人的三名子女未好好赡养老人,才使得保姆有了可趁之机,他们应该好好反省一下自己!

事件回顾:

老郭有三个孩子,妻子去世后,他一个人生活。老郭患有帕金森病,2012年5月,他找了保姆耿某来照顾自己的生活。老郭每个月有六七千块钱的退休收入,每个月扣除两人的日常生活支出,剩余全部归耿某所有。 耿某刚来照顾老郭时,老郭的三个子女每月来探望父亲两三次,但因为和父亲发生争执后,三个子女减少探望父亲的次数。而耿某找来冯某做兼职保姆,两人一起照顾老郭。

2016年1月15日,耿某找来律师草拟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并邀请两名保健品销售人员和兼职保姆冯某作为见证人。在保健品销售人员的协助下,老郭在协议尾部摁印,耿某也签了字。因耿某的委托,律师还将签订过程录制下来。

后来,老郭去世后,其儿子将房产过户到了自己名下。耿某便将老郭的儿子起诉到了法院,认为自己才是房产的继承人。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耿某的诉讼请求。

幸好该遗赠扶养协议形式上具有瑕疵,才使得法院没有支持保姆的诉讼请求。

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新的财产继承方式,《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必须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该事件中,保姆邀请的两名见证人是两名保健品销售人员和兼职保姆,与其存在利害关系,所以不符合见证人的条件。而从录制的现场视频来看,律师向老郭宣读协议内容时,老郭本人没有明确的自主意识表示,只是简单附和,他也没有在协议上签字,所谓的手印还是因他人帮忙摁下的。因此,现场录制的视频无法证明该遗赠扶养协议是老郭的真实意思表示。再加上老人患病,语言、行动困难,难以准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所以该遗赠扶养协议难言有效。

在该事件中,老人的三个子女也难言孝顺二字,如果他们对老人照顾比较好,也不会让保姆有这样的可趁之机。

老郭患有帕金森病,该安享晚年时,但儿女都不在身边,他只能一个人独居,儿女每个月来看两三次。由于看到保姆与老郭一起吃用老郭的钱购买的保健品,三个子女便与老郭争吵,后来探望的次数更少,老郭的所有起居都只能由保姆耿某照顾。

说实话,当老人身体日益衰弱时,作为子女还在为钱计较,他们眼中没有老人,只有老人的钱,这样的子女难言孝顺。 如果不是他们长时间对老人不管不问,不在老人身边照顾老人,也不会出现这样的事情。后来看到老人时日不多,涉及到财产继承了,他们才跑出来照顾老人以显示他们的孝心,这样的孝心实在让人无语。

对老人的三名子女来说,应该好好反思一下了。他们应该庆幸,保姆对这个遗赠扶养协议做的并不完美,如果律师能够提醒保姆做的更完善一些,老人的这套房产就属于保姆了,到那时候他们哭也来不及了!

贪婪的保姆趁老郭意识不清逼迫其签下遗赠扶养协议,并在协议签订之后怠于履行扶养义务。这种违背社会主义公德的恶意行为,法律是不会予以保护的,法院驳回保姆继承老郭房子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


遗赠扶养协议是建立于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的协议,协议约定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死后归扶养人所有。这种遗赠扶养关系是一种有偿的、互负权利义务的平等民事法律关系。

作为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建立在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之上。独居的老郭患有帕金森病,从遗赠扶养协议签订时录制的现场视频来看,老郭没有签字,只是在保姆等人的压迫下被动摁了手印,很难认定是老郭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这份协议很难认定为合法有效。

即使该遗赠扶养协议有效,保姆所取得的也只是一种期待利益,该期待利益的实现要以保姆认真履行扶养义务为前提条件。在郭某死亡前,保姆可以占有、使用该房产,但不能处分,比如赠与、出卖等。

百善孝为先,子女孝顺父母是天经地义的,对于不赡养老人的行为,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强制执行,但保姆要求继承200万遗产的事情并不合适。

首先,保姆照顾老人是雇佣关系,是子女或者老人付出了报酬的,纯粹的合同关系,跟我们在公司工作是一样的,不能因为谁工作认真用心就要把公司给谁吧。

其次,保姆主张的遗嘱问题,是在什么情况下签署的呢,老人都行动不便了,很难证实其签署遗嘱时是否清醒,有没有律师在场,有没有经过公证,老人在孤独的时候把保姆当亲人情有可原,但不能利用老人的感激心里哄骗老人。

所以说我认为这个案子判的对,不能助长此风气,不然照顾独居老人的人会想尽办法诱使老人签署一些利益方面的协议的,甚至会威胁老人而没有人知道。对于尽心尽责的保姆雇主可以提出感谢,物质上给予一定的奖励,但遗产赠送实在是不可取。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侵占资产的律师函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侵占资产的律师函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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