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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与效力范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和效力范围)

2024-09-20 10: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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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恒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判断要点:如果执行法院根据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强制执行承包人的建设工程,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享有优先受偿权,且排除期限尚未届满。期满,视为承包人依法行使了建设工程的权利。优先收到工程价款。发包人提起诉讼时,以承包人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价款的权利超过排除期限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与效力范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和效力范围)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承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付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但因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除外。建设项目。建设工程价款按照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格先行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权利,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承包人应当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

现实意义:指导案例171号明确了承包人可以通过诉讼、仲裁以外的其他方式行使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价款的权利。在指导案例171号发布之前,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因此实践中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只能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行使。第二种观点认为,承包人除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行使获得建设工程价款优惠补偿权外,还可以以函件形式声明,开发商与承包人约定折扣,承包人申请参与建设工程折价、拍卖。资金分配等方式。指导案例171号拓宽了建设工程承包商优先受偿权的实现路径,使其优先受偿权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它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但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承包商的优先付款权。优先受付建设工程款的权利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排除期限内行使。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1条规定,承包人必须自发包人应当支付价款之日起18个月内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积极争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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