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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车主与宝马车主同等责任划分(电瓶车和宝马轿车相撞同等责任)

2024-09-03 12:5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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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方有过错的,仅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非机动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当事人不属于本条规定的赔偿义务主体。此外,机动车控制交通事故风险的能力以及对他人造成的风险远高于非机动车和行人,因此应负有更高的规避风险义务。根据“风险负担向好原则”,机动车方向非机动车方或行人提出赔偿请求,不应支持。

图片来自网络。

电瓶车主与宝马车主同等责任划分(电瓶车和宝马轿车相撞同等责任)

一、案例简介

2018年7月23日,小东骑电动车上班时,与老程驾驶的一辆宝马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小东、老程对这起事故负有同等责任。

老程的宝马车已由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老程因这起交通事故支付了3万元的维修费,老程要求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事后,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支付了3万元赔偿。

为此,保险公司认为,根据第《保险法》号第六十条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自赔偿之日起至投保的,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被保险人应当代表其向第三者行使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小东作为该财产损失的实际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2月20日,保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东赔偿3万元。

2.法庭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刑法》第《道路交通安全法》条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机动车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当事人的责任;机动车方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非机动车方有过错的,机动车方的责任仅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非机动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当事人不承担本条规定的赔偿责任。主体。

此外,机动车控制交通事故风险的能力以及对他人造成的风险远高于非机动车和行人,因此应负有更高的规避风险义务。根据“风险负担向好原则”,机动车方向非机动车方或行人提出赔偿请求,不应支持。

综上,案外人老程作为事故机动车方,无权向非机动车方小东请求涉案车辆损失赔偿。由于保险公司主张代位求偿权是以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为依据,故保险公司主张老成向小东代位行使赔偿权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3.律师声明

如果保险公司的理赔得到支持,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这样的乱象:当行人或非机动车与百万豪车相撞时,豪车将承担高额维修费用。成本。在事故双方均负有责任的情况下,事故中受伤的行人或非机动车方还需赔偿豪华车方的修理费用。

如果人身伤害赔偿金额低于豪华轿车的修理费用,则事故中受伤的行人或非机动车方须向机动车方赔偿。这将造成社会价值观念的严重不公平和紊乱。

保险公司对第三人享有代位求偿权的依据是被保险人依法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按照法律规定,被保险人无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那么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后,即使被保险人提出机动车保险代位求偿申请并转让索赔权,也是如此。不能向第三方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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