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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表示不服,律师函表示不服怎么办

2024-07-30 06: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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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律师函表示不服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律师函表示不服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案件终审下来了,但想再审诉,问了几个律师都说没用,但我不服,该怎么办?

再审需要在终审判决下来六个月内提起,再审被驳回的,可以申请检察院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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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再审改判的概率较低,但不完全没有希望。我们就曾经做过几个再审改判的案件。

如果您的案件确实有误,建议您及时申请再审,毕竟再审成本不高,即便驳回,也至少争取过。

刑事案件律师提交的证据不被理睬,该怎么办?

大家都知道刑事案件分为三个阶段,针对这个问题,我想简单谈一下三个阶段律师如何处理自身发现证据的问题。

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首先要确定的是律师是否有权利向侦查机关提交证据呢?答案是肯定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并且提出自己意见的权利,这里的提出意见当然包括递交证据的权利。那么到底有没有必要在这个阶段向公安机关递交证据呢?我个人的经验是如果是确实能够证明此人无罪的证据,那么律师是有义务提交的,这也是刑事诉讼法第40条对律师的要求的。但是,如果这些证据并不能达到证明无罪的效果,只是能起到让案件事实存疑的效果,那么我个人认为没有必要向公安机关递交,因为实践情况是如果没有颠覆性的证据,在这个阶段公安机关不会在意律师针对案件的一些异议, 他们更愿意按照他们的思路将案件办理下去。

案件如果达到了审查起诉阶段,由于律师权限的不同,那么律师的工作内容也会发生不同。我们知道在上文的侦查阶段,刑诉法只是规定律师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但是对于侦查机关如何处理律师的意见确没有规定。那么造成的结果是律师想在侦查阶段与办案人员沟通十分困难,但是在审查起诉阶段, 刑诉法规定检察人员有义务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还必须附卷。也即在这个阶段,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必须接待律师,并接受律师当面或者书面提出的法律意见。那么既然有当面与承办人员沟通的机会,当然律师固定的案件中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都应当递交给承办人员,以便让他们综合全案证据能够对你的当事人作出一个最有利的结果。

最后谈一下法院阶段,如果你在公安或者检察院阶段递交的证据对方认为与案件无关,并没有随案件移送至法院,或者相关证据在案件移送法院才发现,那么没有关系,在法庭立案后,辩护人仍然有权利向法庭提出自己的证据,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应当在开庭前的五日向法院递交,最好不要开庭后向法庭当成递交,因为这样做可能会拖延庭审程序。

另外要说一点的是,辩护人在审判阶段提交的证据,都是具备证据资格的证据,即可以进入到庭审的实质阶段。如果法院不让辩护人递交证据,亦或者虽然接受了证据但是不允许当庭出示接受各方质证,那么这就说明法庭审理程序严重违法,如果导致被告人不利的结果,可以提请二审的上诉,这种行为属于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

一、委托律师可不可以掌握“关键证据”

什么是“关键证据”?直接明了的说:就是与定罪量刑有重大关系的证据。

刑事诉讼案件,是公诉案件,这是基本常识,无需更多解释。

既然是公诉案件,就存在着公诉指控主要案件事实及对应的罪名。因此,表面上看:与定罪量刑有重大关系的证据,也就是“关键证据”一定是掌握在公、检两家手里,不然,无法启动逮捕、公诉。

但是,有没有可能公、检掌握的“关键证据”,是非法证据?虚假证据?不具备真正证明力的证据?答案是肯定的!并且这些所谓的“关键证据”就无法证明指控案件事实真实客观性。

于是,如何证明“非法证据、虚假证据、不具备真正证明力的证据”的证据,就成了“关键证据”。而律师的主要任务就是找出这样的证据,并掌握在自己手里,以对抗控方。

二、律师提交的证据不被理睬需要明确对应情节

1、律师在刑事案件侦查、批捕、起诉、审判、重审、再审五个环节,哪个环节不被理睬,救助渠道和方式各有不同。

2、“不被理睬”是不入卷、不让出示、不采信,哪一具体表现,才知道如何正确合法维权。

3、是无理由,还是有理由不充分的“不被理采”,也要清楚明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律师函表示不服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律师函表示不服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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