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补缴住房公积金有时间限制吗多久(补缴住房公积金有时间限制吗)

2024-09-17 05:21:46
0

汪正楼律师劳动法律师

1、双方约定“劳务权利和义务一劳永逸地解决”。员工还能再次投诉并要求补缴住房公积金吗?

补缴住房公积金有时间限制吗多久(补缴住房公积金有时间限制吗)

2.申请补缴住房公积金有期限吗?

案件简介

2022年3月17日,王某向市公积金中心投诉称,某公司未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投诉登记表》规定:少付或不付的投诉期限为2006年4月至2007年3月、2008年2月至2022年1月。

公司辩称,不需要补缴住房公积金,因为公司与王某在《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确认劳动关系期间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已一劳永逸地解决,且双方均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允许当事人向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仲裁机构、司法机关等申诉,维护劳动权益。”此外,王某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

第一种观点是,某公司声称其与王某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双方劳动权利和义务已全部落实,因此该公司无需额外缴纳住房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存入银行专用账户。用人单位不得与职工协商免除缴存义务,也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住房公积金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的义务。

本案中,王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漏缴或者少缴了应缴纳至王某指定公积金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因此,市公积金中心作出《缴存决定书》号决定,责令某公司限期为王某缴纳住房公积金,符合规定。某公司的上述主张与本案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故对某公司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是某公司主张王某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再享有法律保护的权利。

原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建金管[2005]5《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号文件第六条明确规定,单位未缴纳或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足。用于缴纳《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自发放当月起职工拖欠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必须为职工补缴。

上述指导意见并未对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设定期限。而是明确规定,从未缴纳或存入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原则上应从发放当月起缴纳最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元的拖欠住房公积金。

本案中,王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未能为王某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王某进入公司发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后。因此,市公积金中心责令企业限期缴纳少缴、漏缴的住房公积金,并无不当。故对某公司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案号:苏02行末45号

上一篇:企业字号律师函,企业字号律师函怎么开

下一篇:通过下发律师函,下发律师函是不是面临起诉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