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律师函代理申诉制度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律师函代理申诉制度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为什么中国的很多律师不愿代理无罪申诉案?
第一,在中国仍然缺乏法治环境和法治精神,无论是公众、法院、公诉、甚至包括律师都是在“有罪推论”这种环境中成长起来的。类似像美国“辛普森案”这种情况,很难在中国发生。新近的“杭州保姆纵火案”,法院还没判,就被大众判了死刑,其中不乏许多律师,如“胡某某”,什么“必定”是死刑,这那有什么法治精神?律师尚如此,何况普通老百姓了。 第二,法律层面的“有罪”,和老百姓理解的所谓真实层面的“有罪”是有差异的,法律层面是在无罪推论的前提下,你得通过毫无瑕疵的证据和依法的程序证明其有罪,而这很有可能是公诉、和公安机关的“闪失”造成的,有时且难以补救,或许“罪犯”因此逃脱法律的惩罚,但是公众或许甚至更多的人往往不会这么认为,这就是像“辛普森”案一样,民调的大多数老百姓仍然认为其一定是“有罪”的,但司法的问题仍然不能将其治罪。 第三,由于公众的这种认知,律师往往会背负巨大的压力,各种“网爆”、舆论的谴责,甚至殃及家人。在美国替“辛普森”成功辩护的律师,会成为律师界的“英雄”,给其带来无尽的好处,在中国这个律师往往会成为“过街老鼠”,这种情况下,谁还愿意接?。 第四,在中国,律师要想“有所作为”,总得设法认识几个公、检、法的,平时都像“菩萨”似的供着,与他们对抗,甚至让他们遭遇问责,除非这个律师将来不想干了。相较于这些公权力机构,律师就是一群“弱势群体”。 还有在调查取证等多个环节,律师都异常簿弱。综上,律师谁还愿意去接?我不是律师,以上仅属个人观点,不对请指正,谢谢!
本人认为,律师要有一定的理论基础,罪与非罪,是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是否受到侵犯,证据的排除,刑警队的取证,批捕时的审查,公诉时的认定,公审时的法庭调查,判决时依据的法条,这些都是提出无罪要从理论上予以讲明的辯点。
谢邀。无罪申诉的目的是启动再审程序,除非有什么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无罪,否则很难启动再审,有时候即使有确凿的证据也无法启动。在中国有“三大难”,“再审难”是其中之一。一个案子被启动了再审,这就说明之前的一审,二审都有可能是错误的,同时也说明,办案的法官也是有问题的,所以不说你也应该知道。只要法官办错一件案子,尤其是办成了冤案,如果启动了再审改判无罪,这个法官是要担责的,他的法官生涯也就结束了。所以,若非有正义感和勇气,一般的律师都不愿代理此类案件,得罪人还不讨好。
因为律师知道法院,有走后门。内心对某某说,我里解你的苦楚无罪人。回去好做事,不要为这些事来烦了事。你不能斗得过人,回去好好保守自己得了。因律师知道法院里内部情况,不好对他们翻脸。
谢邀,我不是律师,只能客观的做出如下解答:律师做无罪辩护的选择,必须慎之又慎,必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而不应考虑其他因素,如为了迎合当事人和亲属不切实际的要求,而强行做出无罪辩护的决定,这样不但不能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也违背了律师的职业道德,不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和体现法律的权威,必须有证明无罪的事实和依据 。如果没有发现新的对当事人强有利的证据做支撑 ,在法院已判定有罪的情况下因亲属或自己感情用事,盲目冲动去接这类案子不但不能维护被告人的权益,反而把自己陷入执业风险中 ,影响自己的口碑和名誉,所以他们不愿代理无罪申诉案。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律师函代理申诉制度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律师函代理申诉制度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