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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律师职业资格的取得条件是什么?
美国的法律制度是“双轨制”,即联邦法和州法共存,再加上美国是判例法国家,所以美国没有统一的律师法。有关律师制度的法规,散见于宪法、判例法以及律师协会制订的《律师守则》中。
根据律师的任职情况,有人将美国的律师分为三种:政府机关雇佣的律师,企业公司雇佣的律师和开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挂牌律师”)。前两种律师是政府或企业公司的雇员,他们仅仅处理本政府机关、本公司企业的法律事务,并不接受社会上当事人的委托.后者是在社会上执行律师职务,为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服务,领取营业执照,所以又称“挂牌律师”。
由于律师的社会地位较高,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是很严格的,虽然各州的具体规定不同,但大致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必须是成年人;第二,经过品行调查证明没有劣迹者;第三,必须通过州的律师资格考试。在美国,律师资格考试是由各州最高法院任命的主考人组成的考试委员会负责主持,主考人一般是本州具有权威的法官或律师,应考者必须是美国法学院毕业,具有法学学士学位。孝试内容包括联邦法律和州法律。考试通过后,由考试委员会发给律师资格证书。在一个州取得律师资格,并不等于可以在其它州从事律师职业。如要在另一州从事律师工作,还需要通过另一州的律师资格考试。
怎么才能防盗版,我在一个网站发表了小说,被其他网站转载了我的原创,我该怎么办,到哪里投诉?
根本的办法是拿着作品到当地新闻出版局做版权登记 但是对于网络盗版,连起点都没有什么好办法,很多小网站服务器在海外,站长对律师函连看都不看,严厉打击的成本太高,没辙
“吴亦凡律师声明”影响到整个律师行业,当事律师是否应该担责?
律师并不是为声张正义而存在的,能颠倒黑白混淆是非,能把明显的犯罪辩成无罪,就是“大律师”了,这可以理解,都是看在钱的份上嘛。不过,倘若把犯罪辩成无罪还不过瘾,还要把揭露犯罪的人辩成有罪,就严重有违基本职业道德了。这种情况,即使一时成功,事后,事实证明揭露者揭露的事实确凿,律师是应该承担帮凶责任的。
一个律师,没有法律原则,没有是非观念,善恶不分,黑白颠倒,那就是为虎作伥,就是亵渎法律。如果为有罪之人做无罪辩护,同时诬陷冤枉好人,那就是犯罪。律师不是法外之人,做了违法犯罪的事情,都必须从重惩处!
我想说,律师坚守委托人的意愿,为委托人的利益,是律师的职业操守。说律师没有法律原则,没有是非观念,善恶不分,黑白颠倒,是喝五两的胡言。只讲道德,无视法律,不对;道德绑架法律更不对。你以为你站在道德的至高点,就可以忽视被告人的权益?国家有大法,谁都不能只讲道德不讲法条,给别人乱贴标签。现在调查刚刚开始,还没到检察院法院,吃瓜群众等就好了,不要被带节奏。法律在,此时谁敢践踏!
一个律师,要有敬畏之心!要一身正气,善恶要分明,为有罪的人辩护,那就是为虎作伥,就是亵渎法律。如果为有罪之人做无罪辩护,就是犯罪!诬陷冤枉好人,那就是罪上加罪!违背良心为罪犯辩护,就要承担责任!
作为一个律师。如果给强奸犯在那辩护,导致强奸犯逃避法律责任,还把告发强奸犯的贫穷农村小伙给害的赔个3万多块钱,这还叫律师吗?这就不叫人了,应该开除,吊销律师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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