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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贪贿犯罪立案标准2022(非国家工作人员贪贿犯罪立案标准华律网2011)

2024-07-27 21: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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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给员工回扣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这里面的金钱和权力交易的程度是惊人的,但好在国家的打击力度也加大了。如果说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是公共权力,那么公司、企业员工的权力就是私人权力。私人权力的滥用必将破坏市场经济的公平有序。

非国家工作人员贪贿犯罪立案标准2022(非国家工作人员贪贿犯罪立案标准华律网2011)

2008年4月28日,A以他人名义注册设立A公司,并实际控制该公司。2009年4月,A公司虚增注册资本至1亿元,并更名为陕西A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009年下半年,A获悉东滩村拟引进投资共同开发村里有130多亩国有土地,他多次与时任东滩村委会主任的被告商讨共同开发事宜。被告趁机向B公司索要5000元,作为利益费元,A、B经商议同意被告的要求,双方初步达成共同开发意向。2009年12月,为发展该项目,A以A公司名义发起设立B公司,由A担任法定代表人。2010年1月19日,东滩村委会与B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合同书》,规定东滩村提供108亩国有土地使用权,B公司投入全部建设资金,共同开发“金上名城”住宅社区。2010年3月20日,A公司法定代表人由A变更为张。2010年3月22日,A公司将其持有的B公司90%股权的51%转让给A公司控制的C公司,其余39%股权转让给B公司。B公司另一股东将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转让给A公司。向B公司转让10%股权并办理变更登记。后,A与被告协商,A将A公司移交给被告经营,其不再参与A公司的经营管理。两人分别将A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通知了张某。A公司,被告已取得A公司实际控制权,并要求B公司将5000万元利益划入A公司账户。2010年4月9日和7月14日,B公司两次向A公司转账共计2000万元。2010年10月20日,A公司将其25%的股份再投资于B公司,未支付股权转让费,亦未投资B公司,B公司进行了变更登记。2012年8月28日,B公司又向A公司划转3000万元。

2012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为了隐瞒从B公司获取利益的事实,以A公司及另一股东的名义与C公司、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虚假约定A公司和B公司另一位股东以5000万元的价格将股权转让给B公司。将B公司持有的75%股权转让给C公司和B公司。该协议于2010年3月30日签订。综上,被告从B公司获得利益5000万元。

2012年9月,被告联系时任某市某区征地拆迁二办公室副主任的C,要求B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以土地补偿费的名义返还给东滩村。并要求C帮助东滩村获得更多资金,并承诺事情完成后给予C100万元感谢费。C向有关部门报告了土地补偿费的返还情况,并提出以地上附着物补偿差额的名义向东滩村拨付资金。2012年10月9日,某市某区土地储备中心将土地补偿费3345.3147元、地上附着物补偿差额292.6万元两项资金划入东滩村账户。2013年初,被告在西安曲江绕城高速出口处将装有100万元的纸箱交给C某。2013年底,被告要求C帮助东滩社区申请部分资金。C要求被告以东滩社区信访维稳奖励资金名义向某管委会申请,并承诺尽力争取。被告承诺在案件完成后向C支付一定利益。2014年1月16日,某市某区管委会专题会议决定,向东滩村两委支付奖励费105万元。2014年1月26日,某区土地储备中心向东滩村划拨资金。80万元。随后,被告人在其办公室附近给C某40万元。综上,被告人C某共受贿140万元。

依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一项第(3)项、第226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3条第一项、第389条第3项第1项、第390条第1项、第61项规定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根据第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如下:

1、被告人犯受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2、被告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3.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十三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200万元,并处罚金20万元。

四、依法没收被告人违法所得5100万元,追缴上缴国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名义收受个人的回扣、手续费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国有公司、企业任职的人员或者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执行职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规定了定罪和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属于受贿罪。

在业务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名义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犯受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受贿罪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或者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贪污、受贿数额超过三百万元的,以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论处。依法并处十年以上。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贪污贿赂数额特别巨大、犯罪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利益特别重大损失的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可以判处死刑。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但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犯罪、真诚悔罪、主动返还赃物或者避免、减轻损害后果发生等情形的,处死刑死刑可以缓期两年执行,不需立即执行。

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犯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受贿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刑法第390条。”:

(一)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第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为本解释规定的贿赂罪、贪污罪数额标准的二倍或者五倍。

1.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追诉期限五年;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期限十年;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追诉期限二十年。

根据2016年二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如果问题的解释》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起点是“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这一解释,受贿罪相应的数额标准为规定数额的2倍或者5倍。。

1、本案中,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从B公司收受利益50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号第163条规定,被告人犯有非国家人员受贿罪,数额巨大。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没收财产。

2、本案中,被告人向国家工作人员C行贿140万元,使其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刑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号第三百八十九条、《刑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号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可能被没收财产。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第69条规定,宣判前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外,还应当低于总刑期以上的刑罚。几句话中最高的。由法官酌定执行的刑罚为有期徒刑。最长不能超过二十年。数罪并处附加刑的,仍应当执行附加刑。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认为,

《刑法修正案》对非国家人员受贿罪的量刑调整,明确表明国家对此类犯罪的严厉打击。大幅提高了该罪的法定最高刑罚,即提高了原来最高十五年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法定最高刑罚的大幅提高,不仅会吸引更多企业的关注,避免“无知者无畏”的犯罪态度,还会增加犯罪风险,降低犯罪率。几年前,当中国公民对这种犯罪还不太了解时,很多人认为给职工、职员回扣、以钱换权力是可以理解的。甚至有共识认为,这种“无知之人”的“无所畏惧”心态,导致此类案件越来越多。小小的回扣和恩惠隐藏着巨大的犯罪风险。因此,避免此类案件发生的有效途径不仅是国家加大整顿力度,更要注重公众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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