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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例分析100例讲解全过程(民间借贷案例分析报告)

2024-09-14 17:5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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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民间借贷案例

裁判总结:

民间借贷案例分析100例讲解全过程(民间借贷案例分析报告)

1.贷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欠条、收据、欠条等债权证据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贷款与贷款人之间存在法律关系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欠条、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未注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了基于事实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备债权人资格,裁定驳回诉讼。

2.贷款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合同成立的时间。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借款人和贷款人结清前一笔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后,将利息计入后一笔贷款的本金,并重新开具信用证明。如果早期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则重新签发的资信证明将注明该利率。该金额可确认为后期贷款本金。超出部分的利息不视为后期贷款本金。按照前款规定计算,贷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应付的本金和利息之和超过按初始贷款本金和合同签订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四倍计算的全部贷款已确立的。超过贷款期限利息总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借款人和贷款人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对逾期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以下几种情形: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存在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贷款期限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贷款人主张借款人在资金占用期间按照贷款期限利率支付利息的;逾期未还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民间借贷中约定律师费转让的,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合理的律师费。

注:民间贷款利息包括贷款期限内利息和逾期贷款利息。

一、本案基本事实

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史某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依法偿还原告借款元;2、被告向原告偿还逾期利息;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元;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熊。

事实及理由:2012年6月,被告因业务急需现金流,向原告借款35万元。原告分别于2012年6月15日、2012年6月20日将上述借款转让给被告。约定贷款期限为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贷款期内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按月支付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无力偿还本金35万元,双方约定被告继续按上述利率偿还利息。后因被告无力偿还贷款本息,于2019年4月13日与原告达成协议,同意将其拖欠利息共计元的部分计入贷款本金,并向原告开具欠条。被告确认,原告贷款本金为元,贷款期限为2012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贷款期间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利息按月支付,到期偿还本金和利息。逾期还款,每年按本金的50%支付逾期利息;被告逾期未偿还的,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均由被告承担。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仅于2019年10月11日归还原告借款期间利息元、逾期利息元、贷款本金元。原告多次追索余额,被告拒绝还款。因此,原告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答辩——原告无权起诉,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

被告辩称,自己不认识原告,是向原告丈夫吴某某借的钱,之前支付的利息也退回了吴某某账户。2019年与吴xx交涉时,按照吴xx的指示,将10万元转入原告账户。吴xx应提起诉讼。原告将未付利息计入本金,不予同意。

二、本案事实

原告、被告提交的证据

1、为了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欠条、银行流水单、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等。

2、被告向法院提交了2012年7月1日的借款协议。

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均属真实,并得到法庭确认并有笔录支持。

法院查明事实并认定

法院根据当事人当庭提供的证据和陈述,认定事实如下:1、2012年7月1日,被告与案外人吴某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同意被告向吴借款35万元,期限一年。年,年利率12%。贷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款项。

2、2019年4月13日,被告与吴xx对借款进行了对账,确认截至2019年4月30日,被告欠吴xx本金35万元,利息元,利息差额元。包含在帐户中。主要的。

3、被告应吴的要求,向其妻子开具借条,内容为:“本人因业务周转,急需资金周转,特向施借了现金”。人民币四十万四千二百五十元。”元,年利率12%。约定每月22日偿还月息。贷款期限为2012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必须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逾期还款每年按本金的50%计算罚息。债务人逾期未偿还的,债权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向违约方追偿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费用等)一切责任由违约方承担,债务人同意强制执行。”

4、欠条开出后,被告于2019年10月11日向原告偿还了10万元。庭审中,原告明确放弃了将截至2019年4月30日的利息元计入利息的想法。本金计算复利,确定贷款本金为35万元。

5、经查明,案外人吴某某与原告于1998年3月2日登记结婚,夫妻关系仍然存在。法院已向非本案当事人吴某明确表示,不得再就本案借款关系提起诉讼。

三、法院的裁定和判决

1、原告与被告之间借贷关系已成立

法院认为,外人吴某某与原告存在婚姻关系,吴某某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方或者双方取得的债权……”规定,吴xx的被告的债权属于夫妻与原告的共同财产。经和解后,被告就同一笔贷款向原告开具欠条,并偿还原告10万元。原告与被告之间借款关系成立。

2、双方就利息情况及本金确定达成一致

双方约定,该笔贷款将于2019年6月30日到期,贷款期内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逾期利息按年利率50%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者违约金,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方利益的,借款人获取不当得利。”以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为由,请求贷款人返还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借款到期后归还10万元的,原则上不予支持,原则上扣除2019年4月13日之前利息元,借款期间利息7000元。2019年至2019年6月30日)且逾期后,按年利率36%偿还利息为35,556元,应确认多出部分3,194元。被告为了偿还本金,尚欠原告贷款本金346,806元,故法院请求分摊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元。双方约定的逾期利率超出了法定规定。原告主张年利率按24%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3.法院应支持原告的律师费。

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律师费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4.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某

被告人王标准,计算至实际结算之日;

被告人王某

当事人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3233元,由被告人王某承担

案号:E0103民初1805号。本案根据本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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