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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许可证过期后继续采矿吗(采矿权许可证过期后继续采矿怎么办)

2024-09-17 06: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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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问题

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采矿。

采矿权许可证过期后继续采矿吗(采矿权许可证过期后继续采矿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列举了五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没有)许可证被吊销、吊销或者吊销的;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产种类其他未取得许可的情形。”

存在采矿许可证已过期,肇事者继续采矿的情况。这能算“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为什么司法解释的制定者没有列出这一点呢?

最高人民法院于海松法官在该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表示:“在《解释》起草过程中,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不应视为‘未依法开采’。对于取得采矿许可证''',存在不同的理解。经研究认为,实践中,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况十分复杂,统一认定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可能并不妥当。而且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许可证,并按照《解释》第二条第项规定的情况确定后续开采。因此,这种情况并没有明确列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

这种理解规定了一个程序。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继续采矿的,即使情节严重,也可以先吊销许可证。后续的采矿活动在“吊销许可证”的情况下属于“无采矿许可证”的范畴。

一个问题是,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是否还有吊销许可证的可能?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暂停、关闭矿山的,应当自采矿许可证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决定暂停或关闭矿山的日期。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规定:“采矿权人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自采矿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采矿权。”

由此可见,采矿权许可证到期与采矿许可证吊销具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第6号行政判决指出:“虽然采矿权人取得矿产资源权以主管机关颁发采矿许可证为标志,但即使采矿权转让合同依法生效后尚未取得采矿权转让合同,采矿许可证仅表明受让人暂时无权进行采矿作业,其他占有权仍应采矿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届满仅表明采矿权人在续展前无权进行采矿作业,相应的矿产资源不得继续开采,其他权利采矿权人依法独立行使的权利仍然有效。”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后,达到注销许可证条件,采矿权人未注销的,采矿许可证可以被撤销。

余海松法官认为,实践中,几乎所有采矿许可证到期继续采矿的情况都可以被视为无罪。只要不存在吊销执照程序,根据依法处罚的原则,司法解释中列出的“意外”就不会涉及。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

现实恰恰相反,几乎所有许可证到期后继续采矿的案件都被定为犯罪。

二、司法实践中的几种情况

虽有延期申请,但政府通知该公司停产,未同意延期。这属于“无证采矿”,构成非法采矿罪。

1、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向地级市国土资源局提交换发采矿许可证的申请材料,材料经县级市国土资源局初审通过。但后来,地级市国土资源局不同意,矿山单位向被告发出了《停产通知书》。但被告人仍继续采矿,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赣04刑388号判决书)

2、采矿权许可证到期后,提出延期申请,国土资源局下发停产通知书。即使停产通知被撤销,采矿许可证延期申请未获批准也是客观事实,公司在此情况下仍在采矿。属于“未经许可采矿”,构成非法采矿罪。E11刑事裁定第48号)

被告最终未取得延期许可。即使政府领导签字批准,也无法阻止犯罪行为。

被告经营的华甸沙场河砂开采许可证到期后,虽然被告向当地政府申请延期开采,但相关领导也签署了对当地政府请示的批准意见。但审批意见均已提交给相关主管部门。以及具体办理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政府领导的批准意见不能代替行政部门依法颁发的河砂开采许可证,不能预防犯罪。豫十五刑第197号)

在这种情况下,采矿许可证仍有可能延期。被告非法采矿的主观故意不明显。辩护人还指出,被告继续采矿是出于对政府的信任,并没有预料到有这种可能性,但并未被法院采纳。

被告申请延期,但因行政原因未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的。这不构成无证采矿,不构成非法采矿罪。

2015年2月24日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三泰公司确实从事采矿活动。郧阳区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证实,三泰公司在许可证到期前曾向局方提出口头申请。由于区矿管会议尚未召开,公司未获准提出书面申请。同时,云阳区综合执法局在此期间仍收取相关费用。三泰公司原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在应申请延续期间,三泰公司因行政原因未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不应认定为无证采矿。原因是:

1、《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没有规定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延长期限是否视为无许可证。

2、公司继续申请并取得许可证。

3、《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号第条规定,采矿权延期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号第七条确定。采矿权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其有效期自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4、《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长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应当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不予延续的,应当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批准延期。

刑初第0321号刑初66号)

3.简要总结

非法采矿罪属于行政犯罪。违反行政法规后,并不一定构成刑事犯罪。必须根据刑法作出基本判断。从这三种情况来看,采矿权许可证到期后继续采矿违反了行政管理制度,但不能一概而论这是否属于“无证采矿”问题。最高法院法官对司法解释的解读,在这个问题上留下了很大的解释空间。

首先,如果行为人在采矿权许可证到期时未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延期,很容易被认定具有非法采矿的主观故意。

其次,肇事者申请延期,但国土资源部门下达了停产通知,表明国土资源部门很可能不会同意延期申请。如果被告继续采矿,很容易被认定具有非法采矿的主观故意。

第三,行为人提出延期申请后,行为人继续采矿。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决定。行为人最终获得了政府对延期申请的同意,并且在延期申请期间的采矿行为受到保护,不被视为无证采矿。笔者认为,本案中,行为人提出的延期申请实质上符合延期条件,但并未得到形式上的同意。刑法不需要根据正式要求来定罪。

第四,有争议的是,如果政府部门还在办理手续,特别是政府领导已经下达批准意见,肇事者在事发后并没有获得正式的延期文件。

首先,行为人还是要尽力取得政府的同意延期,按照上述第三点处理。其次,考虑行为人客观上是否符合延期条件。即使在一、二审判决前政府未出具同意文件,行为人仍可争取《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的保护,不破坏环境资源。第三,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依赖政府的行为,可受到谴责的程序就较小。最后,这种情况与第一点肇事者根本没有申请延期和第二点政府通知该公司停产不同。行为人获得延期同意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不应该机械地理解为“未能获得许可”。未经授权的采矿”。

作者简介:李志鹏,广州律师,法学硕士,执业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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