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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出具律师函,套路贷出具律师函有用吗

2024-12-27 05:3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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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套路贷出具律师函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套路贷出具律师函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被法院定为套路贷,帮网贷打官司、出谋划策的律师要承担什么责任?

明知是套路贷,为其出谋划策,帮助其起草合同,已经参与到虚假诉讼的全过程的行为,涉及很多罪名,比如诈骗罪、比如虚假诉讼罪、比如组织参加黑社会罪。

套路贷出具律师函,套路贷出具律师函有用吗

前一段时间,北京警方处理了一起北京最大的套路贷公司。该公司打着以房养老的名义,大肆侵占老年人住房,其中,抵押借款的同时,将老人的住房到公证处进行强制公证,在这个过程中,由公安民警负责调查这些老人家中有没有在公检法等部门工作的家人,如果有的话,就放弃打此人主意,由律师负责参与起草相关法律文书,并且参与后续的诉讼工作。

最终,该团伙被一网打尽,其中,公证处的工作人员涉嫌诈骗罪,被法院依法判处了有期徒刑;那个民警以及负责的两个律师,因积极参加黑社会,被以组织参加黑社会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被予以重判16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作恶的人,被予以重罚,这本身毫无疑问。

但是,你要清楚,现实中,很多套路贷公司只是到律师事务所买一套合同,可能偶尔咨询律师一些法律问题。这些便不能认定律师为套路贷、网贷的公司出谋划策了,就比如,一个犯罪嫌疑人去买一把刀,然后去杀人了,你不能把卖刀的人也一起抓了吧?

被法院定为套路贷,帮网贷打官司、出谋划策的律师要承担什么责任?

先看看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套路贷的实质是诈骗犯罪。

至于套路贷的律师,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那要看这个律师再套路贷中参与的时间、所起的作用、是否获利等情节综合判断。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如果这个律师,在套路贷经营过程中,参与出谋划策、流程制定、参与“套路”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并获得利益,那么这个律师无疑就是套路贷犯罪的共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如果这个律师没有参与上述工作,只是案发后受委托提供符合《律师法》规定的法律服务,例如到看守所会见、拟定答辩状、收集证据、参与庭审等等,它属于正常的律师执业,不属于违法犯罪。

3、如果律师再受委托提供法律服务期间,知道或参与隐匿证据、制造伪证、转移收入等行为,则律师不属于诈骗的共犯,但其行为也属于违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受到惩处。

被法院定为套路贷,帮网贷打官司、出谋划策的律师要承担什么责任?

一般来说,套路贷主要涉嫌虚假诉讼罪。法院现在对于民间借贷的审查也是相当严格,便是为了防止虚假诉讼情况。法院认为涉嫌套路贷而移送公安机关,但这并非就是定性的结果,公安机关也有可能调查之后不予立案。

至于案件涉嫌套路贷,帮网贷打官司、出谋划策的律师需要承担什么责任,这个主要看这个律师的知情程度和实施的行为来看。若按照问题所描述的情况来看,这个律师是帮助套路贷公司或人员出谋划策,可能设计借款整个流程,借款需要用到的各类格式合同,帮助诉讼等等,那这个就是典型的共同犯罪。国家大力打击套路贷犯罪以后,确实也不少律师因担任套路贷公司的法律顾问或代理涉及套路贷案件而被认定为犯罪。若律师并不知晓整个套路贷的事实,而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并以此为由提起诉讼。即便后面法院审查认为涉嫌套路贷,那一般也不会追究律师的法律责任。

这肯定是在民事案件中发生的事情,网贷公司聘请律师将借款人起诉到法院,法院最后确定为套路贷,等于发现了犯罪线索,应将发现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民事案件肯定中止审理了。

那么这种情况下,帮网贷公司打官司的律师如何处理呢?

本人想起福建有一起案件,原告起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本来被告就不欠原告那么多钱,被告因为别的案件房子被查封了,为了不让另一起案件的原告拿走房产,就和本案的被告串通起来虚列了一些借款金额,目的就在于执行的时候,可以在房产分割中占大头。

这个案件被公安机关认定为“虚假诉讼”,将律师抓了进去,因为原告给公安机关交代,这样的诉讼方案是律师设计的,该律师还是福建省的优秀律师,是律所的主人,但最终还是被判刑了。

虽然该律师不是套路贷案件,但揭示出律师如果在套路贷案件中,参与了套路贷公司的方案设计、合同起草,也就能表明律师和套路贷公司是共同犯罪。

如果律师根本就不知道套路贷公司之前的方案,也没有参与套路贷公司的犯罪行为,仅仅是接受套路贷公司的委托打官司,律师接受委托后,给套路贷公司出主意,如何能最大限度地追回欠款,对欠款人的房产、车子、股权进行了调查,并建议对被告进行诉讼保全等,这样的出谋划策不应该视为犯罪行为,不应该视为共同犯罪。

既然不构成犯罪,律师只需要和套路贷公司解除《委托代理协议》,退回已经支付的律师费就可以了。

现在网络上有一种将律师“污名化”的声音,好像律师为了挣钱无底线地做一些事情,这是要不得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套路贷出具律师函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套路贷出具律师函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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