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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上的工伤事故是怎样赔偿的(工地事故工伤怎么赔偿)

2024-08-27 18: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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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在工地工作受伤,该向谁索赔?

有人说,应该找建筑公司,因为他们在建项目;还有人说,他们只能找小老板,因为他们是招工人的。

工地上的工伤事故是怎样赔偿的(工地事故工伤怎么赔偿)

“小老板”是一个比较接地气的称呼,法律用语是“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自然人”。在建筑工程领域,个人挂靠公司的现象屡屡出现。他们以公司名义承接承包单位的工程,并分包或分包给其他个人。接受分包或转包的个人招人,就成了大家所说的“小老板”。

从法律上讲,建筑工人与“小老板”之间的关系多属于劳动关系。当发生伤害事故时,毫无疑问“小老板”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但我们共同的疑问并不在这里,而是:传闻中的建筑公司该如何承担责任?

首先,我们需要审查几项法律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

“建筑、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者经营权承包给不具备用工单位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有用工单位资格的承包方承担。主体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

“具有用人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用人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单位或者自然人招收的劳动者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受伤或者受伤的。具有用人单位资格的承包人应当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上述两条规定穿透了工人与“小老板”之间的劳动关系,跳过了“小老板”,让其上级即承包或外包单位直接承担责任。

该规定澄清了建筑公司赔偿责任的第一层混乱。现在,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工地上的工人一旦被“小老板”招工,就可以向建筑公司索赔。

但仅仅知道这个水平是不够的。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向建筑公司索取赔偿?

第一个想法是申请劳动仲裁,以建筑公司为被诉人,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如果劳动关系能够顺利确认,工人遭受的意外伤害就有希望被认定为工伤并获得赔偿。

但效果并不理想,因为上述两条规定的含义可能并不意味着工人与建筑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沪01民中7270号案中开庭审理: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本院认为此处用人单位的责任或者工伤保险责任应当理解为侵权责任或者工伤赔偿责任,但不能认定谢波直接与发包方印江公司订立劳动关系。”

如果劳动关系无法确定,自然就意味着首战失败,诉讼计划无法进行。

第二种思路是不确认劳动关系,直接申请工伤认定。

如果读者不是法律从业者,他们不会对这个想法有任何怀疑;而有疑问的人往往恰好是法律专业人士,因为共同的经验告诉我们,没有劳动合同,没有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窗口可能会拒绝受理工伤认定。鉴别。

耳听为虚,眼见为实。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北恒建筑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广泰静安公司。“小老板”王某隶属于广泰静安公司,以个人名义招募程某进入工地施工。2016年5月4日,程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了一场非其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2018年6月1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广泰静安公司肯定不服,于是提起行政诉讼,将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广泰静安公司承包建设工程劳务用工后,违反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号相关规定,将劳务用工分包给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的王飞,未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具有相应的资质。王飞招聘的程振武工伤。广泰静安公司与程振武虽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广泰静安公司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广泰静安公司认为,程振武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并非他上班必经的地方。但根据第《规定》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必须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与居住地、经常居住地等地点之间。凡是采取合理路线到达单位宿舍的上下班通勤,均可视为“上下班通勤”。目前广泰静安公司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程振武与王菲的劳动关系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已解除,且程振武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并非在上班下班途中。路线合理,故广泰静安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丰台市人保局作出对被告人工伤认定的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如此权威的案例,对于工地“面朝黄土背天”的工人来说,实在是一个好消息。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不仅确认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有权直接认定工伤,而且对《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作出了决定。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适当的扩展解释。根据该文件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前提是“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发生工伤、死亡”。严格解释,“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很难等同于“从事承包业务工伤死亡”。但我们必须强调,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扩大解释是“适当的”,因为如果没有这样的解释,建筑工地的工人只能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是工伤保障的十分之一,让违法发包的建筑企业反而获利,社会后果不堪设想。

事实上,直接申请工伤认定的操作不仅有大量实践案例的支持,而且也有最新司法解释的直接规定。根据《******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号文第三条规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分包给组织或者自然人的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人员。单位聘用的职工或者自然人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受伤的,用人单位是承担工伤责任的单位。保险;”

因此,建筑工地受伤工人首先应检查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缴纳了工伤保险;如果发现自己被“小老板”录用,要注意收集证据,证明“小老板”与用人单位有关系。工伤认定时建筑公司之间的关系。

那么,工人及其家属应该收集哪些证据、如何收集呢?作为承包方的建筑公司和作为承包商或关联方的“小老板”应如何操作防范和化解合同与用工风险?鉴于个别案例差异巨大,且篇幅有限,难以一一囊括。欢迎您联系笔者获取定制化法律咨询,从而更有效地达到诉讼目的,更全面地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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