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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要给发包方律师函,律师要给发包方律师函吗

2024-10-13 04: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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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律师要给发包方律师函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律师要给发包方律师函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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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信函中所提及的律师具有完整的法律执业资格。律师依法取得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的授权,并致函贵司

2008年11月,贵司与客户签订了北京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在履行合同期间,贵司,发生了许多违反合同的情况,如严重的工程质量不符合施工要求。贵司的许多原因延误了工期;根据贵司与发包人签订的《北京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第14.2.114.2.3条,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现在贵司已经从2009年5月13日离开了施工现场。

2009年5月11日,由于贵司未能支付其工人的工资和其他原因,贵司的工人举行罢工,聚集在客户的办公室门口闹事,要求支付工资。客户联系了贵司无数次,但没有人回答。客户为贵司支付工人工资199,657元

有鉴于此,我的律师代表我的委托人写信给贵司:

1.终止与贵司;的合同关系

2.工程结算后,贵司应将工程进度款279,281元返还给委托方;

3.支付客户为贵司垫付的199,657元工人工资

鉴于双方的合作关系,在该律师的调解阶段,委托人要求贵司在收到该律师信函后七天内对其内容给予书面答复,否则,委托人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追究贵司对贵司违约和不负责任行为的法律责任,并追究委托人在贵司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

2021不得拖欠工程款规定?

1.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2.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3.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4.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5.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等损失。

2021年《民法典》规定: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不得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市场主体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干扰和阻碍市场主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者退出本地市场,不得限制企业自由迁移。

同一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检查,应当尽可能合并进行。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检查,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明确由一个部门牵头实行联合检查。

积极推广“证照分离”改革成果,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分阶段审批,推行并联审批、数字审图、方案联审、联合测绘、联合验收等方式,提高审批效能,特殊工程除外。

对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可以合并办理,建设单位一次性获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审批证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获得平等待遇,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加快推进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

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不得违法开展评比表彰、强制培训,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损害市场主体权益,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或者退会。

推进川渝两地法律服务资源共建、共享。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律师要给发包方律师函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律师要给发包方律师函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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