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外嫁女的承包地问题(外嫁女能否获得土地承包)

2024-04-24 05: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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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女性朋友都经常遇到这种情况。结婚后,婆家没有收到承包地,但娘家村委会却坚持要收回原来的承包地。事实上,这已经侵犯了女性的权利。

一、案例简介

外嫁女的承包地问题(外嫁女能否获得土地承包)

王某是贵州省毕节市人,与王大某是父女关系。

在第一轮和第二轮土地承包中,王某与以王大坝为首的其他家族成员共同承包了X村的土地。后来,王某结婚了,又在村里盖了房子住。

2017年9月27日,居委会作为承包方与户主王大某签订了合同,同意将6.04亩土地承包给王大某及其代表的其他家庭成员。

2017年10月7日,县政府向王大某开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经营权证载明的承包方式为家庭承包。包工头的家庭成员有王大、曾、池、王晓等,但没有王。

王某表示不满,认为县政府将其承包地权向王某等第三方确认并出具承包经营证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吊销合同管理证书。

县政府辩称,承包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2.法庭审理

本案审理的焦点有两个:一、王某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2、县政府向王大某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号文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追诉期限的,追诉期限自公民知道或者应当告知之日起计算。了解起诉时限。最长期限为自内容发布之日起一年。本案中,县政府及第三方无法证明王某知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具体时间。因此,本案对王某的起诉并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关于焦点二、修改前的《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妇女在承包期内结婚,未取得新居住地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土地。本案中,在第一轮和第二轮土地承包过程中,王某、王大某等家庭成员共同承包了土地,承包土地经营权由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王某结婚后,没有重新承包土地。同时,本次调整是在第二轮土地延续承包的基础上进行的,并非承包关系的调整。因此,不能排除王某对承包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事实。

三、法院判决

县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号被撤销。

4.律师总结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后,只要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承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但保留其原有相应份额的承包地。本案中,县政府在没有证据证明王某、王大坝分割原承包地的情况下,直接向第三方出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被认为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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