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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法律体系?
英美法系。马来西亚(马来语、英语:Malaysia),简称大马,是君主立宪联邦制国家,首都吉隆坡,联邦政府行政中心布城。全国分为13个州和3个联邦直辖区,全国面积共33万平方公里。马来西亚位于东南亚,国土被南海分隔成东、西两部分,即马来半岛南部(西马)和加里曼丹岛北部(东马),人口3300万(2023)。其中马来人70%,华人22.7%,印度人6.6%,其他种族0.7%。
马来西亚的法律体系是基于英国普通法的混合法系。宪法是最高法律,确立了三权分立原则。法律由国会制定,包括刑法、民法和商法等。法院系统包括联邦法院和州法院,负责解决争议和审理案件。伊斯兰法庭处理穆斯林个人事务。马来西亚还有特别法庭,如劳工法庭和家庭法庭。法律体系还包括法律顾问和法律专业人员,如律师和法官。马来西亚法律体系的目标是确保公正、平等和法治。
马来西亚的法律体系是基于英国普通法体系的混合法系。这意味着马来西亚的法律体系结合了英国普通法和伊斯兰法,同时也受到一些传统习惯法的影响。
马来西亚的法律主要由立法、司法和行政三个部门组成。立法部门由国会和州立法机构组成,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司法部门由各级法院组成,包括联邦法院、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等,负责解释和适用法律。行政部门则负责执行法律和管理国家事务。
马来西亚的法律体系中,英国普通法是主要的法律来源。英国普通法是指以案例法为基础,通过法官对案例进行解释和判决,逐渐形成的法律体系。马来西亚的法院在解决案件时会参考英国普通法的判例,以便更好地适用法律。
此外,马来西亚的法律体系也受到伊斯兰法的影响。伊斯兰法主要适用于穆斯林社区,涉及婚姻、离婚、继承等个人法律事务。伊斯兰法由各州伊斯兰法庭负责执行,以确保对穆斯林社区的事务进行适当的处理。
除了英国普通法和伊斯兰法外,马来西亚的法律体系还受到传统习惯法的影响。传统习惯法主要适用于原住民社区,涉及土地权益、习俗和传统习惯等事项。传统习惯法由各州土地法庭负责执行,以保护原住民的权益和传统文化。
总的来说,马来西亚的法律体系是一个混合法系,结合了英国普通法、伊斯兰法和传统习惯法。这种混合的法律体系旨在确保公平和正义,并适应多元文化和宗教的特点。
英美法系的优缺点?
优点:灵活。法律规则不是立法机关或议会制定的。而是法官创设的。当社会生活出现新的问题,新型的案件时,法官就可以创设一些规则以适应社会的变化。
缺点:没有制定成文法典,没有严格的概念体系,掌握起来比较困难,对法律的运用要求较高。
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香港和英联邦国家采用的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两大法系的主要差异有: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该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涉及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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