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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耍流氓被女子狂扇耳光+警方通报(男子耍流氓被女子狂扇耳光 警方通)

2024-10-10 10: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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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有报道称,一名男子在街上骚扰一名女子。女子被发现后,愤怒地踢了她的胯部,并扇了她一巴掌。

一个黑衣长发男子抓住了一个白衣短发男子,而他的旁边站着一个在街上受过羞辱的年轻女子。白衣人声称:“不要这样做。”黑衣人却反问他:“你这么做的时候为什么不告诉我?”白衣男子连连道歉,但又显得有些不服气。

男子耍流氓被女子狂扇耳光+警方通报(男子耍流氓被女子狂扇耳光 警方通)

被骚扰的少妇愤怒地喊道:“我骂你流氓”,并接连狠狠地打了她一巴掌,还踢了白衣男子两脚。路人纷纷围观、拍照、录像。

一个白衣男子在街上对一个女人做出流氓行为,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当流氓行为严重时,就触犯了法律,被视为猥亵罪。

元素

主体要求: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负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主观要件: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满足行为人或第二人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强奸的目的。

客体要素:违反社会对妇女儿童合法保护的性羞辱

客观要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儿童,或者侮辱妇女的

猥亵罪的处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公共场所聚众聚众或者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237条

淫秽和一般不雅行为

首先,要区分强迫猥亵妇女儿童和非强迫猥亵妇女儿童。猥亵罪仅针对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的行为,非强制猥亵妇女儿童不能认定为犯罪。

其次,强迫猥亵妇女儿童行为并不构成强迫猥亵妇女儿童罪。虽然猥亵罪没有规定强迫猥亵妇女儿童罪“情节严重”的要求,但强迫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情节明显轻微、没有造成太大危害的,不能认定为犯罪。

最后,在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猥亵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暴露身体,情节严重的,处拘役。不少于五日但不多于十日;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淫秽和侮辱罪

对象情况不同:猥亵罪一般针对不特定的女性;而侮辱罪则涉及对妇女的侮辱,并且是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

目的和动机不同:淫秽犯罪的动机通常是寻衅滋事、寻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通常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的动机,其目的是贬低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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