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吴某某有业务合作。2022年9月3日,吴某某填写了王某某提供的格式欠条,注明:本人,吴某某,因需要拉货,截至2022年2020年9月3日,王某某仍欠现金7100元,经双方协商同意于2022年9月15日前全部还清。如不按时偿还贷款,则需支付律师费和律师费。所产生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债务人自愿向贷款人支付欠款的30%作为违约金,并根据欠款支付2%/天的利息。
吴某某与钱某丽为夫妻;吴某某于2018年5月7日注册成立东明装饰公司,吴某某为法定代表人;2021年7月27日,股权变更后,吴某某持有100%股份。
王某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法院判令吴某某、钱某丽偿还王某某家具款7100元,并支付违约金2130元;2、法院判令吴某某、钱某丽承担律师费3000元,合计元;3、法院判令吴某某、钱某丽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吴某某提出抗议,认为王某某仍有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可以再次提出索赔;但吴某某与王某某发生经济往来后开具欠条,应视为其对王某某所欠债务的清偿,故一审法院支持王某支付7100元的请求;王某要求吴某支付违约金的请求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应予支持;但违约金过高,一审法院依法酌情裁量。较少的;对于王某某主张吴某某支付律师费,一审法院根据债务主体和案件情况酌情支持了700元的数额。
王某某主张钱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提供吴某某与钱某某是夫妻关系的证据;但同时,王某某还提供证据证明吴某某注册了一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上混淆了自然人和虚拟法人;吴某某表示,其公司已有十几年没有营业,而王某某在一审法院询问时也明确声称自己是个人,因此王某某要求钱某丽承担连带责任。该还款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王某某的合法请求权受法律保护。
一审判决:1、吴某某向王某某支付货款7100元,并承担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2、吴某某向王某某支付律师律师费700元;3、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根据王某某的上诉意见和吴某某的辩护意见,结合本案事实,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为:1、钱某丽是否应当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案件涉及的债务;2、王某某主张的3000元律师费是否应予全额支持。
关于钱某利是否应当负责支付涉案欠款问题。本案中,王某某声称,吴某某与钱某某是夫妻,共同经营东明装饰公司。涉案债务是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应当由吴某某、王某某共同管理。熊。因为本案中吴某某以自己的名义而非东明装饰公司的名义开具欠条,且一审时王某某要求其个人负责付款,而非东明装饰公司。二审中,王某某虽然提交了自己与钱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但聊天记录中记录的内容与涉案销售合同无关,且王某某也承认钱某某没有参与其在涉案销售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中未提交钱某利对本案的答复。吴某某出示了认可欠条所涉债务的相关证据,故其主张钱某利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主张不成立,二审不予支持。至于吴某某提交证据主张王某某未按约定向其供应部分柜子的辩护理由,是因为她一审未提出反诉,一审判决后也未上诉,她辩护这部分。如果二审未得到处理,可以再次提出索赔。
关于王某某主张的3000元律师费是否应全额支持的问题。违约金和律师费都是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具有弥补损失的功能。律师代理费还有弥补损失的功能。过多的违约成本负担不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本案中,吴某某在签署格式欠条时没有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王某某不仅向一审法院索要违约金,还索要律师费。一审法院根据国家银行间规定,在王某的违约金以借贷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支持的基础上,部分支持王某主张的律师代理费为并非不合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