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是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法律关系之一。常见的礼物包括房地产、车辆、货币、股权、证券或其他流通物品。捐赠物必须交付,依法需要登记等手续的,还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因此,从捐赠合同的签订到礼品的送达存在一定的时滞。《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捐赠财产权转让前,捐赠人可以撤销捐赠”,即捐赠人有任意撤销权。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使受赠人在赠与物交付之前处于不确定能否获得赠与的状态。为此,有人询问是否可以在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赠与人放弃随意取消的权利。
对于上述做法,目前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有人认为,赠与合同中预先放弃任意撤销权,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权利,符合意思自治原则,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规定,因此应该是有效的协议;
也有人认为,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已经极其不平等。如果允许提前放弃任意撤销权,无疑会进一步损害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不应当支持。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即可以提前放弃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原因如下:
首先,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具有不同的强制力。
《合同法》第192条、第193条规定了赠与人在发生侵权等情形时享有法定撤销权。捐赠人的法定撤销权是为了保护捐赠人的基本权益。当捐赠人或者捐赠人的近亲属受到损害,捐赠人因理智不愿捐赠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撤销捐赠,以维护自身权益。该条款具有有效性条款的特点,不应允许提前放弃。
同时,《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道德义务或者经过公证的捐赠合同,不得撤销。该条从相反的角度限制了赠与人的撤销权。由于道德义务,赠与注重保护受赠人的合法信托利益。经过公证的赠与已经具有公示效果。允许捐赠人随意撤销,无疑会破坏这种公示效果,从而否定公证效果。因此,不应允许抢先放弃。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第《合同法》号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视为行政规定。当事人明确同意排除申请的,即为有效协议。
其次,提前放弃任意撤销权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
民法领域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有权依法自愿订立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捐赠人在捐赠合同中明确放弃随意解除的权利,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行为。该权利处置体现了捐赠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并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受到捐赠人的尊重。法律。
最后,允许权利人提前放弃任何撤销权,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如果赠与人事先放弃了随意取消的权利,但事后却可以随意后悔,无疑会导致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随时处于不稳定状态,这不符合赠与人的约定。违背了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的初衷,损害了受赠人的信任。益处。《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赠与人提前放弃任意撤销权后,法律不再赋予其事后后悔的权利,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最好体现。
约定提前放弃任意撤销权在很多场景下都是可行的,比如赠与暂时不能转让的房屋、赠与子女的婚姻财产等。表面上看,礼品合同的签订背后往往是多方利益的协调。允许提前放弃任意撤销权,可以有效保证赠与合同的履行,保护受赠人的合理信托利益。沪0115民初7502号和粤06民中2809号也可以反映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常常否认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而后又后悔的行为。
同时也应该看到,法定撤销权是维护捐赠人基本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决不能允许提前放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赠与人和受赠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依法订立合同。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利益的;
利用合法形式隐瞒非法目的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捐赠财产权利转移前,捐赠人可以撤销捐赠。
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福利、道德义务性质的捐赠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捐赠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捐赠人可以撤销捐赠:
严重侵害捐赠人或者捐赠人近亲属的;
不履行捐赠人赡养义务的;
不履行赠与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捐赠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捐赠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捐赠。
捐赠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理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愿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守信,信守承诺。
《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有效: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当事人危难、判断不力等情况,造成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不公正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