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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为雇员买了意外险的责任(雇主为雇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可否折抵雇主责任)

2024-10-21 01: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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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在个人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受雇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时,可以将自身的部分或全部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但如果劳动者选择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并无不当。此外,如果保险索赔不足以弥补雇员的实际损失,雇员有权向雇主索赔。

雇主为雇员买了意外险的责任(雇主为雇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可否折抵雇主责任)

判决理由: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太平洋新闻部仅作为中介机构在涉案《劳务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中国太平洋新闻部与涉案《劳务合同书》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翟某峰之间存在权利义务约定,但涉案劳动合同系宋某国与翟某峰签订并实际履行。因此,原审认定与翟某存在雇佣关系的是宋国而非国泰信息部,并无不当。中国太平洋新闻部不属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原审时宋国国和翟某峰均未提出追加太平洋新闻部作为本案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翟先生在受雇于宋国期间遭受人身伤害。根据原审时有效的第《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号第35条关于“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下列原因造成他人损害的:提供劳务的,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本身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宋某国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翟某峰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侵权赔偿责任。宋果为翟枫购买了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将自己的部分或全部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但翟枫选择向宋国主张权利,原审并无不当之处。而且,如果保险理赔不足以赔偿翟某峰的实际损失,翟某峰有权向宋某国索赔。此外,在一审中,健康保险东港公司还约定,如果存在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权利人可以以被保险人遭受人身意外伤害的事实为由,单独请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并且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得到补偿。一审法院解释称,翟某有权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根据翟某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对翟某的伤残情况进行了鉴定。法律规定,宋果以翟峰未按照规定申请法院委托鉴定为由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宋某申请再审的其他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号:最高法院民申3868号

资料来源:法治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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