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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司法认定论文(盗窃罪的司法认定结语引用论文)

2024-10-18 12: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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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营造浓厚学习氛围,提高学习效果,推动学习机构创建,提高检察队伍专业化水平,合阳县检察院开展“一月一罪”学习活动,副检察官张东一场“盗窃罪解读”拉开了帷幕。

说到盗窃,大家都不陌生。他们潜意识里想到偷别人的财物,比如偷别人的毒品、违禁品;“江湖骗子”以“施法驱邪”为借口,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窃取他人财物。拿走财物……这也算盗窃吗?是否构成盗窃罪?学完这节《盗窃罪解读》课你就明白了。

盗窃罪的司法认定论文(盗窃罪的司法认定结语引用论文)

课堂翻译

课堂上通过幻灯片和案例解读的方式,讲解盗窃罪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刑事标准、想象串通、法律串通以及实施盗窃罪的法律后果,让学生进一步了解盗窃罪。参与学习的民警对“盗窃犯罪”的相关内容有了全面、直观的了解。特别是对持械盗窃、扒窃以及盗窃罪中的一些特殊规定,结合相关案例进行了详细解释:如通过抢劫、盗窃、诈骗等非法手段盗窃他人财物,盗窃他人持有的毒品、违禁品等。家庭成员与外人串通,盗窃自己家里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他们实施欺骗,转移注意力,夺走财物,这是常见的“认捐伎俩”。这些行为都按盗窃罪处罚……

通过案例释法学习,干警们纷纷表示,释罪学习内容全面透彻,对于加深理解、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能力有很大帮助。

一般检查方法

盗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或者多次盗窃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入室盗窃、持械盗窃或者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两年内实施盗窃三次以上的,按“多次盗窃”;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法进入他人家庭生活用且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宅实施盗窃的,以“入室盗窃”论;

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盗窃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的器材,或者盗窃其他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材以实施违法犯罪的,以盗窃罪论处。杀人武器。”;

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携带的财物的,以“扒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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