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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买卖的官司案例(关于房屋买卖的官司怎么打)

2024-09-18 18: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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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没办理过户手续就卖了,双方告上法庭

原告熊某;被告人苏某、陈某,系夫妻。

关于房屋买卖的官司案例(关于房屋买卖的官司怎么打)

2019年2月12日,原告通过沙洋易中介公司与被告签订《房屋出售协议书》协议,同意被告将沙洋市一套房屋以41.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同时,双方约定原告当日支付首付36.8万元,被告将《商品房买卖合同》交给中介,并将房屋钥匙交给原告;被告将于2020年6月30日前为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原告支付余款5万元;自上述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否则,违约方应支付交易金额20%的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原告于当天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36.8万元,余下的5万元仍未支付。

2020年6月30日期满后,被告未为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纠纷。双方协商未果,原告于近日向沙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相关权益,请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

一审判决卖方协助过户并支付违约金。

一审法院公开开庭两次审理了本案。

期间,被告辩称出售房屋属实,但未转让并非其过错。原因是该房屋是抵押购买的,银行没有办理抵押解除手续,因此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此,违约行为不属于其主观故意。

一审认为,原告与被告签署的《房屋出售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该销售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即付清首付款后,被告应当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对于8.36万元的违约金,被告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少。理由是,虽然被告逾期未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并未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且过错不在被告。

法院认为,由于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违约造成的具体经济损失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法院支持了被告减少违约金的请求,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减少违约金。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条第二款“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支付的购房款总额,参照人民政府规定的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息计算和收取的标准计算。中国银行。”规定原告已支付购房款36.8万元,逾期贷款利息标准为:已付总额贷款日利率逾期天数;由于2020年贷款利率为4.35%,30%至50%确定为40%,逾期天数为258天,法院遂认定原告损失金额为1.58万元。

最终一审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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