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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打赏的钱能要回来吗(直播打赏价格表)

2024-09-22 14: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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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直播打赏”?

直播打赏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智能手机用户也基本熟悉。比如抖音、陌陌、快手等用户在直播间给自己喜欢的主播送礼物。因此,直播打赏是当前新兴网络直播行业的盈利模式之一,也是主播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在此背景下,全国范围内掀起了直播热潮。

直播打赏的钱能要回来吗(直播打赏价格表)

那么什么是直播打赏呢?简单来说,主要是指观众通过直播平台购买虚拟货币,然后用虚拟货币兑换虚拟礼物的行为。观看主播直播时,赠送虚拟礼物给主播。从字面上理解“直播打赏”的行为,大多数人可能更倾向于将其理解为礼物。

二、“直播打赏”案件审理情况

案件数量

通过威科案件搜索,进入“直播打赏”后,笔者检索到217份裁判文书,其中刑事案件76件、民事案件141件、一审案件169件、二审案件48件。这些案件按审理年限的分布如下图所示:

上图显示,2018年以来,法院审理的涉及“直播打赏”的案件数量逐年呈增加趋势,2021年审理的案件数量将接近100件。

民事案由分布

从上图树形图可以看出,涉及“直播打赏”的案件中,民事案件有141起,其中案件数量最多的是“合同及准合同纠纷”,为101起;案件起因是“知识产权、竞争纠纷”,案件数量排名第二,有19起;案件起因是“劳动争议、人事纠纷”,有9起,排名第三。

民事案件判决结果

下图可以清晰地反映涉案案件的判决结果。其中,一审完全/部分支持的占48.23%,一审驳回的17.02%,二审维持的24.82%,二审修改的7.8%。

从该数据可以看出,在涉及直播打赏的案件中,要求返还打赏金额的,一审支持的比例高于一审驳回的比例。

民事案件聘请律师

在这些情况下,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其中,双方聘请律师的比例为74.47%,单方聘请律师的比例为22.69%,双方均未聘请律师的案件仅占2.84%。因此,在此类案件中,由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比例非常高,达到97%以上。

民事案件标的额

下图为“直播打赏”案件的目标金额:其中,目标金额在10万元以内,占比42.31%;目标金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占比35.58%;目标金额在50-100之间,目标金额在100万-500万的占比8.65%;目标金额在1-500万的占比10.58%。

从以上图表数据可以看出,直播打赏金额较高,万元以下的打赏比例很小。

三、对于网民“直播打赏”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的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直播奖励本质上是礼物。奖励金额是否需要返还,必须根据是否超出家庭代理权范围来确定。

(2021)川1113民初297号,一审法院的主要观点是,本案的关键在于“日常需要”的理解和适用,即“日常需要”需要达到的程度。达到法律规定的程度。这就是所谓的超越。从本案来看,虽然第三人唐某某的捐赠总额达到了.77元,但这一数额并不是对第三人唐某某在特定阶段的短期行为的重大惩罚,而是从长远来看。2021年5月28日至5月1日)累计转账金额高达数百笔。第三人唐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家庭财产处置上拥有绝对控制地位,应对自己的处置行为保持清醒认识。整个转账过程中,金额少则9.9元,多则一次5000元。长达四年的时间里,原告邓作为第三人唐某某的妻子,并未注意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减少。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第三人唐某某的管教行为并没有对夫妻俩的家庭生活造成影响。最终,法院认定第三人邓某的直播打赏行为不超出家庭代理权范围,驳回原告邓某的诉讼请求。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婚姻存续期间,只要配偶一方的小费行为控制在合理数额内,并且小费数额实际不超过“日常需要”,法律往往会支持小费者的小费行为。奖励行为的有效性。因此,另一方不能要求主播返还直播小费,因为这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

直播打赏属于网络消费服务合同,不属于赠品。夫妻双方有平等的权利管理和使用家庭财产。

在浙07民中4515号中,二审法院主要观点认为,柴某某在陌陌平台上给予的奖励性质属于网络服务合同纠纷,而非赠与合同纠纷。柴某与陌陌平台签订用户协议,注册为陌陌平台用户,并按照协议接受平台提供的各项服务。他给陌陌平台主播的打赏,都是陌陌真实的货币。平台充值转化为虚拟“陌陌币”,可以兑换陌陌平台上的各种道具,然后发送给平台主播。一方面,柴某某奖励的不是真金白银,而是虚拟道具。这些道具是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数据库中生成并存储的数据等衍生品,不能直接换回金钱;另一方面,柴某在观看直播的同时利用虚拟道具享受增值服务,也获得了精神上的满足。因此,柴通过充值获得虚拟道具来奖励程也并非没有收获。它不具有礼品合同的一次性服务和无偿性质。这应该是一种网上消费行为,而不是捐赠行为。

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柴某有权选择消费方式和类型。柴某某不仅要合理安排和管理自己的支出和消费,而且要遵守其与陌陌平台签订的用户协议,且柴某某在陌陌平台上的充值打赏行为持续了两年多,且充值金额以百元、千元为主。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受服务购买者支付的充值款项时,没有义务对购买行为进行审核。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以及是否取得配偶的同意,网络服务商无法推断柴某是否侵犯了他人财产处分权。同时,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管理和使用家庭财产的权利。二审法院认为,余某的诉讼缺乏事实、法律依据,采纳了程某及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理由合法、合理的部分。最终,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支持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

从本案两审判决的结果来看,笔者担心,二审法院对直播打赏行为的定性与一审法院存在较大差异,最终影响了案件的结果。一审法院主要从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使用和处分的角度来认定赠与的有效性;而二审法院则完全从举报人与平台之间建立的服务合同关系的角度来认定举报的有效性。

但笔者认为,如果服务契约成为主流观点,是否意味着平台和网络主播无需衡量打赏者的打赏是否会侵犯夫妻共同财产?主播和平台真的就没有责任吗?而且,判决书还间接提醒夫妻双方要时刻关注配偶一方财产的变化,切忌放任不管。

未成年人奖励的有效性问题

在皖1221民初5016号案中,法院主要观点为:马某1、胡某1在快手公司快手APP软件平台上购买虚拟货币快币,双方形成网络购物合同。马1、胡1均未满18周岁,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购买快速硬币用于在线游戏和奖励。这种行为事后并未得到其法定代表人的认可或追认,并不纯粹是违法行为。人因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称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获得利益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且花费与其年龄不相符的资金的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财产,本院对其合理份额予以支持。但本案中,马1、胡1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未妥善保管手机。他们因疏忽而向原告泄露了银行卡密码等信息。马1、胡1因购买快递应受处罚。对币币的民事诉讼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上述案件中,笔者注意到,法院倾向于认定未成年人的奖励行为构成与平台建立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对于未成年人奖励行为有效性的认定,主要考虑该奖励行为是否得到法定监护人的同意或者事后追认。此外,对于无效合同,法院还会衡量监护人对无效合同的过错责任。

直播平台对于直播奖励的责任范围

(2021)沪0110民初号一审法院认为,抖音平台是依法设立的平台,合法经营。主播在直播过程中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的,平台应当进行监督和干预。但本案中,未能证明被告吴某某有任何违反公序良俗的表演、直播内容。不能认定抖音平台疏忽履行监管义务,违反公序良俗。因此,两被告及抖音平台外人的行为并未违反公序良俗的民法基本原则,因而不影响被告华某充值打赏行为的有效性。同时,法院对直播平台提出了相应的责任要求,即直播平台应加强管理,承担社会责任。当发现直播内容违法、庸俗等情况时,应当及时介入处理。虽然有些直播内容并不明显违法,但如果存在虚假信息、不良影响、诱导消费等情况,平台也应该加强管理,提供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导,而不是放任不管。

根据本案的判决,笔者担心,至于直播平台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法院一般还需要看直播平台是否切实履行了相应的监管责任来判定。

综上所述,关于直播打赏案件,根据笔者检索到的141件民事案件来看,目前司法实践对于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直播打赏行为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在定义方面,目前仍存在一些争论。焦点在于,打赏行为到底是用户给主播的简单礼物,还是在直播间接受主播文化演出服务的消费行为?目前司法实践中,从赠与合同的角度来看,用户是否给予主播表演报酬以及给予多少报酬,纯属自愿,具有单独服务性、无偿性的特点,符合赠与的法律特征。从服务契约的角度来看,主播提供表演服务,打赏者作为观众获得精神享受。这是新网络产业下的一种非强制支付服务形式,是一种新的服务模式。

此外,笔者还注意到,上海法院审理的沪民终9826号和沪0110民初号案件中,案件事由均为赠与合同。法院基本上从三个角度来看。评价打赏行为的性质:一是如何界定打赏者在抖音平台上的充值行为和向主播发送虚拟道具的行为,以及本案中应界定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其次,由于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打赏者充值、送虚拟道具行为的有效性如何界定?三是本案是否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事实,影响奖励人充值、奖励行为的有效性。从两起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可以看出,法院认为该奖励行为不符合赠与合同的要求,但并未直接认定该奖励行为属于网络服务合同的范围。

鉴于此,无论小费行为是否定性为赠与合同或网络服务合同,在配偶一方作为原告起诉主播或平台要求返还小费金额的情况下,法院倾向于不支持小费金额的返还。对于未成年人支付小费的情况,法院在支持返还小费金额的同时,也会追究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过错,不支持全额退还小费金额。对于直播平台的责任,法院倾向于认为,当平台履行了相应的监管职责,且主播在直播过程中不违反公序良俗时,直播平台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责任。因此,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司法审判的尺度会更加偏向于平台,而成人直播打赏者则需要有高度的自律和自控能力,这就要求每个成年人当给直播打赏,一定要保持高度理性,尽量保住自己的钱包。不得在直播间热情打赏,更不得私自添加主播微信私自转账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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