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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吗合法吗(董事长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吗怎么办)

2024-09-20 19: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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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司法角度来看,公司委派董事,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行使法定职权。董事同意依法任职并执行委托事项的,公司与董事之间成立委任关系。从双方法律行为来看,实际上是一种委托。契约关系。但公司与董事之间的聘任关系并不排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即两者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形成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包括公司职工代表”,以法律形式明确确认董事与公司之间可以形成劳动关系,聘任关系和劳动关系并非绝对排他或不兼容。

董事长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吗合法吗(董事长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吗怎么办)

孙先生于2017年7月20日由MDSHoldings调任MDS轻合金担任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税后月薪7万元。

2018年3月6日,MDS轻合金与外服公司签订人事服务合同,约定MDS轻合金委托外服公司办理员工人事手续,为员工提供社会保险、福利和管理服务;合同期限为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

2018年2月7日,孙先生被MDSHoldings免去MDS轻合金董事长职务,孙先生与现任MDS轻合金董事长进行了工作交接。交接后,MDS控股及MDS轻合金并未为孙先生安排其他工作。自2018年3月起,他的工资一直没有发放,五险一金也没有缴纳。

孙老师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法院发出驳回通知书,以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孙老师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MDS轻合金与孙老师建立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孙先生与MDS轻合金存在劳动关系

我国尚未建立独立于劳动关系的职业经理人制度。董事长作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除具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外,还具有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身份。

2017年7月20日,MDSHoldings董事会决定聘任孙先生为MDS轻合金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自该日起,孙先生与MDS轻合金建立了劳动关系。2018年2月7日,MDSHoldings董事会决定免去孙先生担任MDS轻合金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未聘任孙先生担任其他职务,也未解除与孙先生的劳动关系。MDSHoldings免去孙先生董事长职务仅是其职务的变动,并不一定导致劳动关系的终止。同时,MDSHoldings未任命孙先生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孙先生与MDSHoldings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诉称:按照指示为孙老师支付报酬、代扣个人所得税不能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

1、孙老师与MDS轻合金不存在劳动关系。

孙先生担任MDS轻合金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免职均由MDS轻合金股东MDSHoldings决定。MDS轻合金无权决定孙先生的人事任免,期间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议。MDS轻合金公司章程第二十条还规定,孙先生作为董事长的主要职责是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行使公司章程第十九条规定的职权。作为董事会成员,孙先生不受MDS轻合金劳动法规的约束。《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以是否支付工资作为判断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准。MDS轻合金作为MDS控股的全资子公司,支付了孙老师的报酬并按照指示代扣个人所得税,不能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

2、委托第三方机构缴纳社会保险不是确定劳动关系的依据。

2018年2月7日,孙先生被免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孙先生主张的人事服务合同于2018年3月6日签订,MDS控股并未出具任命孙先生在MDS轻合金任职的文件。MDS轻合金未与孙先生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议。该老师也没有提供任何劳务,因此与外劳公司签订的人事服务合同不能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直接依据。

二审法院:孙老师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特征,无法认定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适用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工人提供的劳动是雇主企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孙先生的职务由MDS轻合金的投资方MDSHoldings任免,他并非MDS招聘的工人根据MDSLightAlloy公司章程,结合MDSHoldings的任免决定,孙先生由股东委派行使董事职权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受股东聘用或委托管理公司,除此之外,孙先生没有其他职务,其工作性质是履行MDSHoldings委托的行为,不符合劳动关系要求:“由用人单位录用、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管理、由用人单位安排从事。”“有报酬劳动”特征。自然人与法人之间,除劳动关系外,法律并不禁止雇佣、委托等法律关系的存在。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孙老师与MDS轻合金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不足,其主张MDS轻合金支付离职后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

员工复查:董事长职务属于公司法范围,员工身份属于劳动合同法范围。两者之间不存在矛盾或冲突。

1、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MDS轻合金作为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的举证责任方,未提交会计凭证,完整的工资表等证据证明其未向孙老师支付工资。孙老师提交的工资单、工资收据、工资卡银行流水单等证据证明MDS轻合金按月支付孙老师工资,并以工资名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MDS轻合金与国外服务公司签订的人员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服务范围是为MDS轻合金直接聘用的员工代扣代缴保险福利费。附件中直接称孙老师为“我们的员工”。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仅对与其有劳动关系的职工负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并无禁止委托代缴社会保险的强制性规定。

3、董事长职务属于公司法范围,员工身份属于劳动合同法范围。两者之间不存在矛盾或冲突。法律法规并不禁止公司员工担任董事。孙先生除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外,还负责公司全部管理事务、决策等,并曾在公司工作过,其工资由MDS轻合金及社会保险支付。MDS轻合金委托国外服务公司付款。

再审法院:MDS轻合金与孙先生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2017年7月20日,孙先生被MDSHoldings调往其全资子公司MDS轻合金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月薪税后7万元。此后,孙先生不仅作为MDS轻合金董事、董事长参与董事会并行使公司法赋予的职权,而且作为法定代表人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MDS轻合金。从公司法角度来看,公司委派董事,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行使法定职权。董事同意依法任职并执行委托事项的,公司与董事之间成立委任关系。从双方法律行为来看,实际上是一种委托。契约关系。但公司与董事之间的聘任关系并不排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即两者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形成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以法律形式明确确认董事与公司之间可以形成雇佣关系,且任命关系与雇佣关系不存在绝对排他或不相容的情况。

本案中,孙先生于2017年7月被任命为MDS轻合金董事长,与公司形成聘任关系。孙先生虽然没有与MDS轻合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被任命为董事长时,孙先生还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等大量具体经营管理事宜。融资、外部协调和财务管理,并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管理和约束下,MDS轻合金按月给他发放工资,并委托一家涉外服务公司代为缴纳“五险一金”费用。因此,孙先生作为法定代表人,从事董事职权以外的公司其他特定业务,并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足以认定MDS轻合金与孙先生同时构成聘任关系和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孙先生关于与MDS轻合金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辞去职务是否视为劳动关系终止?法院:在某些情况下也不是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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