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崇伟律师
《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特许权使用费予以赔偿。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办法确定的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赔偿。”
该条规定,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受到侵害的,著作权人可以根据权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要求侵权人赔偿。那么,权利人实际遭受的损失如何计算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按照权利人因侵权造成的复制品发行量的减少或者侵权复制品的销量与每件商品所获得的利润的乘积计算。权利人发行复制品的单位。减少发行数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的市场销量确定。
也就是说,权利人因著作权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可以按照侵权复制品的市场销量权利人单位发行该复制品的利润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