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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下班后在宿舍突发疾病死亡(在工作宿舍发病48小时内死亡)

2024-10-15 11: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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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3日18时左右,卢某在宿舍开始和同事打牌。晚上8:00左右,他开始出现手抖、口吐白沫等不适。副总经理拨打了120叫救护车。卢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右肢突然无法活动,他陷入昏迷一小时。虽然被送往医院抢救,但于2016年6月4日凌晨1时20分不幸去世。其亲属向无锡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下班后在宿舍突发疾病死亡(在工作宿舍发病48小时内死亡)

卢某公司向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卢某的相关情况报告和员工考勤表,显示其公司员工卢某于2016年6月3日16时50分下班打卡。20:00左右。如果他的手在颤抖,或者嘴巴有异常,他就拨打120,将他送往医院紧急救治。第二天早上,他从亲戚那里得知,卢某因“脑溢血”死亡。

经调查,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卢某的亲属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二审法院均维持了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一)因工死亡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或48小时内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后短时间内死亡。”

本案中,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勤记录和卢某的打卡记录,卢某于2016年6月3日16:50下班,目击者证言均证明卢某是在晚上8点左右同事打牌时生病的。晚上十点钟,也就是下班后三个小时左右。因此,卢某发病并不是在上班时间,当时卢某正在宿舍里和其他人打牌。他当时没有上班,但在打牌时出现了明显的身体异常,被送往医院救治后死亡。这显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要求。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突发疾病的,视为工伤。以及其他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或《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因此,卢某的情况不符合上述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条件。据此,某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虽然法律规定职工认为工伤,但单位不认为是工伤,单位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但作为员工或其家属,在申请工伤认定前,仍需收集证据,确定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认定和认定工伤的要求。如有需要,您可以提前咨询专业律师。否则像本案一样,光是工伤认定就拖了4年多,结果对员工来说也是不利的,浪费时间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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