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关于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必须退出合伙企业的意见。文章从各个方面发表了不同的解释。我们来看看小编对于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必须退出合伙企业的看法。
小张、小王、小孟建立了合伙企业。肖孟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15万元。小张、小王各认缴8万元,成为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签署后一周内完成出资。公司成立一年后,小张遭遇车祸,成为植物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小孟和小王要求小张退出公司。小张的妻子不同意,认为合伙协议并没有规定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就必须退出合伙企业,不能强制其退出合伙企业。小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是否应当理所当然地退出合伙企业?
小张不会因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自然退出合伙企业。
根据第《合伙企业法》条第79条规定:“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要求其退出合伙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他将自动退出合伙企业。该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合伙协议中也没有约定。因此,小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小孟、小王不能强迫小张退出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