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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会被执行吗)

2024-09-22 03: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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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诉讼律师认为,在办理确定存款是否确实属于未成年人的审查程序时,应考虑两个方面:一是案外人应对名下大额存款的来源承担举证责任。未成年人的;第二,未成年人以儿童名义使用大量财产应与其年龄、智力相一致。据此,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属于未成年人所有,而是属于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共同财产:一、被执行人有职务从事经营活动,被执行财产在其未成年子女名下。存款账户内存在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不符的大规模活动,且无法说明存款合理来源和去向的;其次,未成年人名下的存款与监护人的存款高度混淆,或者在使用上基本由监护人控制。下面,北京诉讼律师将结合一起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被强制执行的二审上诉案来分析相关规定。

在张某诉A公司、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被告A公司、赵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318万元。和逾期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均不存在可以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某提供了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赵某可能将财产转移给了亲属,并提供了赵某两个未成年子女赵毅、赵二的身份证号码。执行法官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进行查询,发现赵毅、赵二名下的四个账户内有存款共计.49元,故赵毅名下的四个账户内有存款共计.49元。和赵二都被冻住了。非案外人的赵毅、赵二的母亲获悉上述情况后,以案外人法定监护人身份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标的异议,称上述存款为本人所有赵毅、赵二是被告人,法院不应将他们视为被告。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并提请法院解封上述账户。

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会被执行吗)

执行法院在审查过程中查明,赵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本案执行过程中,法院未发现两名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赵某一直回避法庭。被处决后,他的下落仍然不明。赵和妻子江有两个儿子。大儿子赵毅13岁,次子赵二3岁。被执行法官冻结的四个账户都是赵毅和赵二母亲蒋开的。经查,赵毅名下有3个银行账户。第一个账户余额有3万多元。交易明细显示,该账户自2011年2月设立以来,曾有转账或现金收付记录、商场超市消费记录、支付水电费、汽车燃气费等生活费记录。第二账户余额14万多元,该账户自2011年开立,自10月份开立以来,频繁出现消费和转账记录,甚至出现过高达50万元的资金交易;第三个账户余额12万元,自2007年2月设立以来已存入12万元。赵二名下有一个银行账户,2011年2月设立,余额8万元。审查过程中,案外人法定代表人江某声称,上述存款是孩子接受亲戚礼物的收入,但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由法院决定。

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时,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的银行存款等财产应当纳入查询范围。被执行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是未成年人接受的报酬或者报酬时,有同等收入的,该财产可以认定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外人赵毅和赵二都是未成年人。他们银行账户中大量资金的存储和处置与他们的年龄不相符。而且,外界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资金的合法来源。押金所有人应视为案外人。作为赵毅、赵二的父母,法院扣押案外人名下的存款并无不妥。但赵毅、赵二非案外人,其提出的异议无效,法院对其执行异议不予支持。综上,判决驳回了本案案外人赵毅、赵二提出的案外人异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法院能否以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的名义执行大额存款。实践中,将自己的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情况很多。有的是为了逃避执行,有的是真实的捐赠,还有的是代他人持有财产权。实际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较多,给执法工作带来困难。带来困难。执行法官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才能准确适用法律。对于经核实属实、可以依法强制执行的财产,无需拘泥于登记名称。对于查实属实不能依法执行的财产,即使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也必须停止执行。

对于本案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大额存款,从财产来源来看,一般应认定为共同家庭财产。根据存款实名制原则,以公民名义登记的存款一般应归公民所有。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该存款的实际所有人为他人,法院不应认定该存款为他人所有。但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名义大额存款的性质有所不同,可以突破存款名义权利人即实际权利人的一般情况。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存款来源,即使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也应视为家庭共同财产。

北京诉讼律师解释:一般来说,以下情况可以认定被执行财产不属于未成年人,而只是被执行人以其子女名义开设的账户,该财产也属于被执行人。及其家庭共同财产:1、被执行人从事经营活动,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存款账户有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不符的大额活动,且其合理来源和合法性无法解释存款的目的地;2、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存款与其监护人的存款高度混合,或基本由监护人控制和使用。本案中,被执行财产不属于赵毅、赵二所有,故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驳回案外人异议申请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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